在手机上“抢红包”也能变赌博?法律界限需要普及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史奉楚 责任编辑
逯海涛
2018年12月28日 00:57:34
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抢红包”没什么大不了,否则,就可能逾越边界,成为赌博参与者。
原标题:在手机上“抢红包”也能变赌博?法律界限需要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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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指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在普通人看来,所谓的赌博多指行为人通过拉拢他人,以打麻将等方式实施的现实场景中的赌博。利用建立微信群并邀请他人在群内抢红包,且设定输赢规则,也构成赌博,系违法犯罪,则较少为人所知。此次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将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赌博并予以惩戒,可以说敲响了警钟。而这也该形成常识,让公众有效辨别何谓赌博,何谓娱乐,进而远离违法犯罪。
如前所述,在网络尚不发达的时代,赌博必须是具体的行为人来到固定的赌博场所参与赌输赢,并当场算清输赢金额予以结算或出具欠条。但随着网络的普及,自然会有人借助微信、QQ群等工具纠集他人实施网络赌博。一定程度上来讲,利用网络所进行的赌博往往隐蔽性较大、进入门槛低、诱惑性大、人员容易纠集、资金流水大、其危害性也更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刑法中的“开设赌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达5万元以上的,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构成违法犯罪。也就是说,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或者组织他人赌博,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当然,一些人可能认为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不过是普通的娱乐,并非赌博。这种认识属于对法律的误解,一般而言,亲朋好友之间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不具有“营利性”,并不属于赌博的范畴。而由群主或他人专门设定输赢规则,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发红包、抢红包,显然已经不是单纯的娱乐活动,而是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赌博了。值得注意的是,积极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应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最高可处15日拘留,3000元罚款。
可以说,这起指导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普法意义,即人们还是应辨明在微信群内发红包、抢红包的边界。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抢红包”没什么大不了,否则,就可能逾越边界,成为赌博参与者。长远来看,这一裁判规则也应广为普及宣传,让更多人熟知娱乐性质的“抢红包”与违法犯罪性质的赌博界限,以免不慎陷入“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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