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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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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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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虐童案,处罚“爆料者”并不离谱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 逯海涛
2018年12月28日 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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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深圳虐童案,对施暴者和爆料者双重追责,看似有点儿离谱,却是坚守法治应迈出的一步。

  原标题:深圳虐童案,处罚“爆料者”并不离谱

  深圳虐童案又有了新进展。警方昨晚通报,已依法对女童父母刑事立案侦査,并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虐待亲生女儿的父母追究刑责,并不出人意料,毕竟殴打女童的视频证据等就摆在那里。

  让人略感意外的是,警方将视频的发布人王某礼和提供人钟某云带回协助调査后,针对二人利用非法获得的刘某华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多次登录摄像头偷窥,并下载编辑后发布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作出行政处罚。

  的确,这起虐童案能浮出水面,具有太多的偶然因素,如果不是王某礼、钟某云“网上曝光”,恐怕这对夫妻的恶行至今仍不会为众人所知,被虐待小女孩的命运将不堪设想。之前,就有网友表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保护少年儿童免受更多的伤害而“偷看”“曝光”,两害相权取其轻,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但是,从本案的情况看,他们侵权在前、检举在后,已有违法之嫌。作为被虐女童父亲牌友的钟某云,将“曾将手机借给女孩父亲登陆乐橙查看监控”,“手机能自动登陆这家人的乐橙”,并不代表他人授权“登陆”。如果不是有意登陆他人账号,又怎么会“在无意间看到了视频里有虐童情况”,且持续关注了一个月?

  而作为视频的剪辑者及发布者的王某礼,得到非法掌握的账号密码后,观看并下载虐待女童视频,并且在网上曝光,让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直接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此做法,同样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格格不入。

  即便两人的初衷良好,也带来了不错的结果,但从法律上讲,并不影响行为违法的性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更有甚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也有人指出,就算违法应追责,对王某礼、钟某云也应当“功过相抵”,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也是褒奖公民检举犯罪的善行。这有一定道理,但还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斟酌,不能随意“抵消”,否则公民信息、隐私权、未成年人权益又当如何平衡与保障?

  从报道情况看,公安机关仅以相对较轻的治安处罚追究行政责任,应是考量到了王某礼、钟某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以及对拯救了被虐女童的客观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违法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具体到此案中,对二人侵犯他人信息、散布未成年人隐私等行为,处以一定罚款,可能更契合公众的普遍预期,也更符合“过当其罚”的法治精神。

  此二人的遭遇,很像哈佛开除偷书大学生约翰。后者在图书馆火灾后,“善心”归还校方所偷的珍本书籍,校长对其一番表扬后,又将他开除。审视深圳虐童案,对施暴者和爆料者“双重追责”,看似有点儿离谱,却是坚守法治应迈出的一步。

标签: 视频;虐童案;虐待;追究;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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