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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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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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总书记提出的“经常上网看看”,希望领导干部们能拿出游子“奔团圆”的勇气,将困难和拖延化作只争朝夕的紧迫感——经常上网看看。

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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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票需补票”,请用发展眼光看待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赵利军    责任编辑 杨静涛
2016年06月04日 0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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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实行实名制购票后,只要打开售票系统,购票人姓名、身份证号,购票时间、价格,乘车车次、座位号一目了然。但乘客乘车途中一旦遗失车票,铁路部门仍然要求乘客全价补票,是否合理公平?

   火车票实行实名制购票后,只要打开售票系统,购票人姓名、身份证号,购票时间、价格,乘车车次、座位号一目了然。但乘客乘车途中一旦遗失车票,铁路部门仍然要求乘客全价补票,是否合理公平?不久前,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上诉案件,并以上诉人罗小雨败诉告终。(中国网)

  罗小雨案并非特例,全国发生过多起因丢失实名制火车票被要求补票而将铁路部门诉至法院的案件,但鲜有胜诉。长沙旅客何奎因同样问题,何奎将广铁集团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法院判何奎胜诉。但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

  站在罗小雨的角度看,乘坐一次车花了双倍钱,我们能够理解她的心情。我们必须承认,旅客的诉求并不是毫无道理,但多起相同案例,都以败诉告终,既然得到法律支持必然在现阶段也有其合理性。这也就需要我们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也要考虑到现实存在的问题。

  相关法规需要完善,但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专家学者对铁道部门依据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现阶段应该具有的法律效率产生质疑。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也许专家学者的建议和观点能够得到采纳和认可,能够进一步推进铁道部门的规范化,不得不说也是件益事。但修改、重新制定相关法规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相关法规没有改变之前,只能依据现有的法规进行,不能新的没出旧的就废止。发生丢票事件相对来说是小概率事件,提醒购票者要妥善保管,以免出现闹心事。

  保障凭证唯一性,探索电子客票的参考性。专家表示,铁路部门要求途中遗失车票的旅客全价补票的理由是为防“一票两用”,这一理由看上去有道理,其实毫无道理。实际上,笔者认为防止“一票两用”是在确保凭证只具有唯一性,避免电子客票和纸质客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产生冲突。铁路部门,应该加强管理,拥有能够防止出现“一票两用”的技术手段。如若出现车票遗失,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可把电子购票相关记录作为一种参考依据。

  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很多东西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罗小雨来说,虽然败诉但这也是个契机,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铁路相关法规的不断修正,正好的满足旅客的需求。对于铁路来说,虽然胜诉但这也是个警示,自己需要不断完善自己,为乘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标签: 购票;铁路部门;车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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