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普照基层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张 韬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7月15日 08:22:35
以法律为基准,构建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使民众自身成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创造者。这样才能使基层法治得以彰显。
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多元化,带来的不只有机遇,更有来自社会治理方面的挑战。曾经贡献了“枫桥经验”的浙江,如今又积极探索法治、德治、自治“三治合一”的基层治理创新实践。这些经验和创新,都显示了基层治理中法治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根本保障。社会的基础在于基层,只有让基层百姓真切地感受到法治所带来的公平正义,才能全面构建法治国家。自上而下地说,法律是一个国家运行的基础准绳;自下而上地说,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在运用法律管理国家的同时,必须保证法律体现了全体国民的意志。而全体国民的意志体现与否,就表现在法律在最基层的效果是否被最充分地发挥。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基层法治化的前提条件。把法律与行政权力混为一谈,是一些地方法治不昌的主要病根。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却浑然不知。近期多起基层政府以行政命令取消当地公务员休假的行为,就是政府违法行为的一个体现。这种基层百姓的合法权益被“正当”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是最应懂法的社会部门之一,它的违法行为会严重削弱法律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同时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必须严格依据“权力清单”行使权力,法定职责必须履行,法无授权决不可为。在自觉的基础上,还需来自各方的监督。保证基层法院和检察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使监督变得更加有效。如“取消公务员休假”这类违法行为,更多的是依靠媒体曝光,鲜见当地法院检察院的身影。只有改变这种舆论倒逼之下“被动”的尊法守法,让法律监督归位,主动制止权力的违法行为,才能使百姓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上行下效,只有当基层的司法、执法和立法部门恪尽职守地履行其责任与义务,才能让基层百姓尊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构建法治国家不仅仅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更是基层人民积极参与的过程。以法律为基准,构建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为民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使民众自身成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创造者。这样才能使基层法治得以彰显。
比起法律的制裁功能,其警示功能对于一个文明社会而言,更为重要。正如在“三治合一”探索中所设计的,以法治“定纷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内消矛盾”。法治是底线、德治是高线、自治在中间。如果通过德治、自治将所有矛盾控制在法治的底线之上,那么基层百姓就能够真正地感受到法治所带来的文明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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