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一分钱折腾银行,太随心所欲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马建红 责任编辑
杨静涛
2016年07月17日 07:57:24
前几天有一则消息,说在福州华林路兴业银行屏山支行的储蓄窗口,有一名胡姓男子,先后五十次存取一分钱,引起银行其他客户的不满和抱怨。
前几天有一则消息,说在福州华林路兴业银行屏山支行的储蓄窗口,有一名胡姓男子,先后五十次存取一分钱,引起银行其他客户的不满和抱怨。事情的起因是胡先生持其侄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帮其代办手机银行开通业务。工作人员告知胡先生,因涉及资金安全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该项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允许他人代办。胡先生不认同银行的规定,遂与银行职员发生争执。银行报警后,民警对胡先生进行了劝阻。当民警离开后,胡先生遂办理存取款一分钱的“业务”,先后达五十次之多。无奈之下,银行只好二度报警,胡先生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对于胡先生这一多少有些“任性”的做法,当即引起银行其他客户的反感,认为他这样做未免太孩子气,耽误了大家的时间,“太没公德心了”。律师也认为胡先生的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如果后果和情节严重的话,可对其处以相应的处罚。
像胡先生这样因不满银行服务而多次存取一分钱、一毛钱或一块钱的事,时有报道,差别只在其办理的银行业务有所不同而已。专门为此写篇文章,显得有些“小题大做”,不就是一分钱的事吗?不过我还是认为有就此说道说道的必要,因为在小事情中包含着大道理,胡先生的行为已涉及到了对规则的遵守与权利的行使这两大问题。
我们通常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偌大的银行自然也不例外。银行将承担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作为现代社会金融机构的银行,在推出各项业务时,它向所有客户提供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关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银行无暇也无须与每一位客户单独谈判。当然,在这样的格式合同中,银行会规定一些特殊条款以规避风险的产生。比如像报道中所说的手机银行业务的开通,各银行就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均”有该项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可由他人代办的规定,这可谓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行规”。换句话说,因为根据银行的这一“规定”,胡先生无权“代表”其侄与银行签订合同,也即银行的做法并无不妥。
总的来看,胡先生的做法欠妥。你可以说柜员死板、教条,但那是他职责所系,如果在胡先生软磨硬泡之后,职员经“变通”给胡先生办理了业务,这样做是违规的,将来出了问题,他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奇怪的是,胡先生在这个事件中,对银行工作人员按规矩办事做法的“不认同”态度,竟显得那么“理直气壮”。在任何一个由各色人等组成的社会中,有规矩且守规矩,是社会得以存在和绵续的基础。可惜现实生活中像胡先生这样不认同规矩、也不愿意守规矩的却大有人在。记得张君劢先生在《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的第二讲“吾国宪政何以至今没有确立”中,曾说到中国人的一种习惯,认为大多数中国人以“越轨为能”:“我国人向来处于帝皇专制之下,既不知有国家,更不知法规为团体生活之所必需。反而时常以处于法外为自己的本领。譬如有人在肉价限制时买不到肉,某甲不但不守法律上肉价限制,而且能多买到肉。旁人拿不到护照,某甲偏能拿到护照出国。一般人买不到飞机票,他能想法子买飞机票且比旁人快。这种事情,都是说国家即有法令,人民以不守法为得意,因为吾们法律本来不公道,就是本来公道,一般人民也以不守法而自鸣得意。”张君劢先生列举的这些战时现象,或可解释为一种社会上广泛的“特权”或腐败的存在,内里反映的却是民众的一种普遍心态,即只要有机会,人们均以能不守规矩而自得。这种普遍的以越轨为能的恶习,大概正可解释胡先生对自己行为的不以为意。银行按规定办事,不仅不为他所理解,反而认为这是在刁难他,是故意和他过不去。
胡先生在这里也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认为行使权利时可以随心所欲。可道理并非如此,正像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换句话说,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以不侵害或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为界限,越此界限,即为权利的滥用。民谚有云,“你抡胳膊的权利止于我的颌下”,胡先生在行使他存取款的自由权时,却不仅干扰了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浪费了其他客户的时间,妨碍了其他客户正当权益的行使,所以警察将其带走也是理所应当的。
胡先生在银行的这出闹剧,始于自己遵守规则意识的匮乏,终于其权利行使时的任性,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每个人都需戒而慎之,因为这确实并非只是“一分钱”的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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