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错案国家赔偿不是越多越好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叶 泉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8月10日 12:28:14
错案不可怕,既然我们要走法治之路,那么这也是应当付出的代价,关键是我们要有能力、有办法、有制度来纠正错案,这才是法治的力量、法治的精神。
错案不可怕,既然我们要走法治之路,那么这也是应当付出的代价,关键是我们要有能力、有办法、有制度来纠正错案,这才是法治的力量、法治的精神
据云南高院通报,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云南高院于8月9日上午依法向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此案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钱仁风获得国家赔偿172万余元。
在经历了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一系列冤错案的艰难纠错之后,钱仁风这个案子带给人们的心理冲击可能没有那么大,但在我国司法纠错逐步走向常态化、规范化的进程中,此案依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从这一案件的整个纠错过程中,我们能看到司法机关一步步依法遵循了一套完整的纠错程序。
几年前,一说到纠错,司法机关就会感到很紧张,紧张的原因是纠错可能要面对各种不确定性,不知道一旦启动纠错,司法机关会面临什么样的处境。舆论声讨、国家赔偿、责任追究,这些都可能会把司法机关拖入未知的泥潭而无法自拔。
然而近几年的情况大不相同了。司法机关一方面强力推进个案的纠错,通过包括张氏叔侄案、呼格案、陈满案、念斌案等一系列的冤错案纠正工作,向全社会传递了纠错的决心;另一方面强化制度建设,201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完善了赔偿程序和赔偿范围,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关于冤错案的指导办法,在此基础上各地各级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追责办法,使错案纠正工作有章可循。事实上,正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办案人员不再对纠错工作感到恐惧。
是错案就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多少这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可以先看几个典型案例。
一是呼格案,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已经死亡。呼格案最终获得国家赔偿205万余元,包括了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羁押期间的赔偿金等。
二是陈满案,此案的受害人陈满入狱23年,是目前入狱时间最长的受者人,最终获得国家赔偿275万余元,包括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是文章开头提到的钱仁风案,钱仁风入狱14年,最终获得国家赔偿172万余元,根据云南高院的通报,她的赔偿金也是包含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部分。
由以上三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错案国家赔偿并不是一些人认为的那样,受害人漫天要价,司法机关坐地还钱。事实上,错案国家赔偿不但有法可依,而且赔偿已经越来越明确化、规范化,什么可赔,什么不可赔,都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以某个人的意志来决定。也就是说,申请国家赔偿必须依法,不能依个人的感受。
有人可能觉得,错案受害人受了那么多年的冤枉,其身心的损害是无法弥补的,当然是赔得越多越好。其实不是这样的。
首先,国家赔偿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不是无限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有些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可能合理,但不一定合法,对不合法部分自然不能给予赔偿。而对合理但不合法的赔偿要求,不意味国家赔偿完了就可以完全置之不理,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给予受害人更多的帮助和扶助,不仅仅只有货币赔偿一种方式。事实上,在张氏叔侄案和赵作海案中这方面的政府帮助都有所体现。
其次,国家赔偿来自国家财政,国务院于2011年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这也意味着国家不能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
也有人认为,错案的办案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说法也是不成立的。这是一个逻辑关系问题,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行使的是国家权力,而不是他个人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所以发生错案也只能由国家来赔偿。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办案人员就不承担责任,在国家赔偿之后,下一步启动的就是追责程序。当前,公检法各机关都有各自的错案追责办法,而且违法办案触犯刑律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钱仁风这个案子,从纠错到国家赔偿,再到未来可能启动的追责,虽然每一步走得都不容易,但是却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司法机关错案纠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错案不可怕,既然我们要走法治之路,那么这也是应当付出的代价,关键是我们要有能力、有办法、有制度来纠正错案,这才是法治的力量、法治的精神。
标签: 国家赔偿;错案;纠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