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信息泄露的“公地灾难”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王玉宝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8月26日 08:36:49
如果没有当前公民信息泄露的灾难性现状,无疑电信诈骗案会大大减少,骗子得手概率也大大降低。该正视并解决这个公地悲剧了,此事昭示出的法治漏洞,理应激发起立法、执法与监管层面更大的作为。
徐玉玉尸骨未寒,又曝出临沭大学生宋振宁遭电信诈骗后,心脏骤停。两位年轻人之死的沉重悲剧,向世人刺眼地揭开我国电信诈骗泛滥的疮疤。
有官方数据称,在中国从事网络诈骗的人数至少有160万,“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如果这真的算得上一个“产业”,那么这个“产业”的基础或者“上游”一定是公民信息的大肆泄露。如果没有当前公民信息泄露的灾难性局面,无疑这个“产业”会大大缩水,骗子得手的概率也将大大降低。就拿徐玉玉之死而言,如果不是她接受教育部门助学金的信息被精准高效泄露,骗子何以如此迅速跟进?
而公民信息泄露之后,则是兵分两路。一部分到了骗子那里,伺机转为诈骗犯罪。一部分则到了商业机构那里,他们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顿狂轰乱炸。敢问,今天的国人,有谁在一天之内不会与那漫天飞舞的骚扰、推销电话来几次“亲密”接触?公民信息的泄露实际已成另一个“公地悲剧”。
这难道不是一幅荒唐景象吗?我们对公民信息泄露恨得牙痒,泄露本身也很普遍,而最怪诞的是,我们的法律明明写着“这是违法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设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那些商业机构、销售人员,仍堂而皇之介入公众私密生活,如入无法之境。我很怀疑这些人究竟是否和我们生活在同一个法律世界。否则,他们何以对我们的法律毫无戒惧?抑或,法律对他们而言只是个“稻草人”?
就在徐玉玉之死事件发酵之时,北京传来一个判决。北京几家培训机构的6名员工倒卖200万条学生和家长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刑期从半年到1年3个月不等,外加统统缓刑。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不用“坐班房”。无独有偶。今年3月,上海同样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一位银行高管拘役六个月,而他的实际获利高达37万元。
去年《刑法》修正案(九)特意加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力度,这一度令人欢呼。然而现实中的判罚动辄迎来“酌情从轻”。如此,怎能对公民信息泄露乱象形成有效震慑?考虑到实际被判刑的还只是整个信息泄露产业链中极少数人,这也就无怪乎那些每天打着骚扰电话的推销员们如此理直气壮了。
震慑力度不足,相关条款操作性不足抽象性有余,统一标准和规范缺失,这还只是刑罚的尴尬;而法律上,诸如医院、保险、网站等商业机构保护客户信息的责任,更是一片模糊,这也就无怪乎多数商业机构根本提不起保护客户隐私的兴趣;公民个人倘若因信息泄露,要提起民事赔偿诉求,则因举证责任而难上加难;特别是,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在法律界、舆论界呼唤有年,但至今不见清晰前景。这些都促成了中国系统性打击泄露公民信息犯罪机制的缺失和无力。
居民财富的暴增,社会信息化和信息数据化的突然而至,以及法治的滞后与虚弱,恐怕仍将在转型期内延续电信诈骗犯罪的“繁盛”。但无论如何,一个贫困家庭少女直接被骗致死,仍格外令人难以接受。我想,若奢望此事唤醒骗子的良知恐怕是荒诞的,但此事昭示出的法治漏洞,理应激发起立法、执法与监管层面更大的作为。
标签: 公民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商业机构;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