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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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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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总书记提出的“经常上网看看”,希望领导干部们能拿出游子“奔团圆”的勇气,将困难和拖延化作只争朝夕的紧迫感——经常上网看看。

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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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曰,“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互联网既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也是改善公共服务的“加速器”,通过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的互联网,不仅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须,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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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消费陷阱需司法给力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禄永峰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0月24日 10: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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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打击强迫交易犯罪,亟须司法解释对非法强迫交易数额或非法牟利数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让其尽快成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起点标准。

  本想只剪个10块钱的头发,被理发师说动心,做了“一个37元”的发型,结账时却要付1776元,因为不是一个发型37元,而是做头发用的夹子,一个要价37元。宁波市江东区发改局已对这家悠哈理发店作出了处罚决定:因为价格欺诈,该店被罚款9万元。(10月23日《西安晚报》)

  近些年来,尽管有关部门严加打击消费陷阱,媒体也大量曝光,但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仍然层出不穷。诸如用餐时免费停车、预先付费办卡等花招,表面上看,都是以服务拉拢客源,并取信于消费者,类似的消费诱导,其背后所暗藏的种种玄机,非常人所能察觉。

  一些消费者事后尽管明知自己掉进了消费陷阱,但是往往忍气吞声,自食其果。事实上,各类消费陷阱背后,常常不乏采取软磨硬泡、聚众摆势,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已经明显含有“强迫交易”的成分。

  《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不容忽视一个细节:法律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但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情节严重”,《刑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这自然给具体执法造成被动,值得商榷。

  正源于法律上的漏洞,才使得在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一次性强迫交易数额不大,但屡屡实施强迫交易的欺行霸市的行为较为普遍。何况,该行为通常还伴随着暴力、威胁手段,所以同时对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侵害。因此,打击强迫交易犯罪,亟须司法解释对非法强迫交易数额或非法牟利数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让其尽快成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起点标准。

标签: 强迫;消费陷阱;交易;交易数额;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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