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徐玉玉条款”
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1月02日 10:36:59
甚至直接以“徐玉玉条款”来命名某个法条,这显现出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写入民法典的公民信息保护条款值得肯定。
日前,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首次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有观点认为,因为2016年以来发生的多起诸如徐玉玉案等电信诈骗案件,推动了这一条款进入民法总则。
2016年8月,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徐玉玉之死,被归结为电信诈骗团伙精准获取受害人信息导致的惨剧,因徐玉玉案引发的舆论热议,从个案细节及至电信诈骗这一社会公害。
徐玉玉九泉之下,恐怕很难想象,自己的个人遭遇会引发社会、国家如此密集的连锁反应。公安部发起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高校开展大学生防骗的入学第一课,现在连民法典草案,也在二审稿中加入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受宠若惊”,天壤之别,一个普通公民的遭遇引发了社会联动,但更重要的是,她的生前身后,境遇差异如此之大,显然不仅是电信诈骗这一端。
我们乐见徐玉玉的身故,可以换来社会的反思、制度的补救,甚至直接以“徐玉玉条款”来命名某个法条,这显现出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但也应该明白,“保护个人信息” 进入民法典,播撒了一颗权利的种子,还有待生根、发芽,长成大树。
徐玉玉案,很大程度上并非立法缺失导致的惨剧。现行中国法律,虽无专门性法案,但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并不少,包括《刑法修正案(九)》将泄露公民信息行为入刑——其实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就有规定了。徐玉玉案发生后,就有专家曾表示,“《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层面,缺乏操作细则”。如果有心梳理会发现,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虽然多、但却无一例外地处于“原则有余、细则不足”的状态。
未来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这个“徐玉玉条款”,同样是原则宣示,当然如果通过,其法律位阶相对较高。但从民法总则中的原则规定,到普通公民亲身感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是信息泄露、受到侵害时的法律及时救济,起码还有很大一段路要走。法律可以细化,但法律的细化永无尽头,这并不是办案拖沓、追责无期、行政不作为的理由。
徐玉玉之死,得到国家层面的立法响应,是好事;但徐玉玉之死,需要反省的本来就不仅是立法,或者说主要不在立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徐玉玉的生前身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对待同一起电信诈骗案的态度需要彻底反思,这才是徐玉玉案背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真实状况。
写入民法典的公民信息保护条款值得肯定。但真正意义的“徐玉玉条款”,更应该是一个公民个人信息动态保护的程序法案、追责法案:信息保护,责任到人;信息泄露,追责有序;刑事犯罪,打击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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