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噪不该成为环境改善短板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朱昌俊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1月10日 08:07:00
最严环保治理时代,必须像当前注重大气治理一样重视噪音防治。环保部门必须像当前注重大气治理一样重视噪音防治,从防治意识到法律、制度建设,再到执法行动,都应奋力跟上。
环保部发布《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1/4城市睡在噪音里。
大到工厂、交通,小到一处工地,都可能成为噪音源。但在治理层面,相较于我们通常看到的水污染、空气污染等,社会对噪音污染的重视与干预似乎远未与其现实严重程度相匹配。而根据环保部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5年,全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仅次于空气污染。
任何治理行动的开展,都必须建基于对问题的充分认识。而对噪音,我们当前仍存在着不少认知误区。比如不少人将判断噪音的标准,直接等同于声音分贝的大小,似乎声音分贝越高,污染才越严重,但现实并非这样。一方面,对噪音污染程度的判定,要视具体环境而定。如《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居住区、工业区、疗养院等区域的噪音标准往往相差很大。另一方面,是否构成噪音,本质上与声音分贝大小并无直接关系,只要是你不想听的声音,其实都可称之为噪音。厘清这些误区,才更利于让个体更准确判断自己是否处于噪声污染之中,从而提升权利意识。
相较于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往往是即时性的,甚至因为它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污染形态,而多被忽视,只有当具体的人真正被置于噪音的伤害之中时,才能切身体会其危害性。这一来是由于噪音污染取证难,提升了维权的难度,不少人“被迫”认为“忍一忍”就好了;二来是由于噪音污染往往有特定的区域之分,决定了很难如大气污染一样,引发全社会层面的重视与维权行动。这样一种现状,投射到治理上,表现为法律法规的滞后,执行上的不足,综合防治意识与行动的欠缺。
然而,对噪音污染的防治,恰恰要注重前瞻性与综合应对,“民不告,官不究”的消极状况必须被改变。特别是随着城市道路网的日趋密集,以及车辆的增多,噪音污染已经从过去的“偶发性”上升到一定程度上的“长期性”。对应于此,城市在规划、建设上,就有必要事先将防治噪音纳入其中。此前有媒体报道,长期以来,在楼盘开发时,相关部门通常只注重容积率、采光、绿化等,并未涉及小区的防噪审批等细节,这一现象无疑有待纠偏。同时,鉴于当前噪音治理上的“九龙治水”局面,更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治理权责,让噪音污染获得专业化、稳定化的治理保障。
当前城市噪声已成为环境改善的短板。最严环保治理时代,不能让这样的短板继续存在下去。环保部门必须像当前注重大气治理一样重视噪音防治,从防治意识到法律、制度建设,再到执法行动,都应奋力跟上。
标签: 噪音污染;噪音;治理;空气污染;环境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