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工伤认定”并非“催人早死”
来源:红网
作者:符向军 责任编辑
金晨
2016年11月19日 09:01:57
脑内出血,深度昏迷……59岁的杜文良倒在了四川省乐山市草堂高中食堂的岗位上。
脑内出血,深度昏迷……59岁的杜文良倒在了四川省乐山市草堂高中食堂的岗位上。虽然医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遗憾的是,56小时后杜文良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词,对杜文良“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但11月16日,家属拿到了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11月18日《成都商报》)
“因公殉职”却不被认定工伤,自然难以令人接受。“谁会在抢救的时候严格按照48小时计算呢?”“难道为了工伤认定家属应该提前放弃抢救?”家属的质疑也悲呛有力,不容否定。
但人社部门的决定也是依法有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文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杜文良在医院抢救了56小时,明显过了法定时间。
问题的矛头指向了法律,似乎是“48小时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催人早死”,凸显法律的冷血无情。但法律并非无情物,法律恰是“良善公平之术”。认为“48小时工伤认定时间”是“催人早死”,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读。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了“48小时工伤认定时间”,立法本意是出于尽可能地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障。事实上,工伤的核心是职工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地点”,这些是构成工伤的实质条件。比如职工工作中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事故等而受伤害,就应认定工伤,并不受48小时限制。
但“48小时工伤认定时间”,针对的并非实质性工伤,而是特指劳动者因自身疾病引发身亡的情况。因病身亡并非工作原因直接造成,理论上不属于工伤,但考虑到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怀,《工伤保险条例》额外规定,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视同工伤。但法律的人文关怀,也是相对的、有限度的,不可能绝对化或追求绝对公平。就“48小时工伤认定”而言,只是一种法定的“合理时间”,不可能没有期限或无限延长,即便延长到72小时或更长,也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48小时工伤认定”实非法律“催人早死”,相反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人性关怀。
事实上,透过“48小时工伤认定”的争议,应该把更多目光投向“职业病”“过劳死”现象,即建立完善“职业病”“过劳死”鉴定机制,依法鉴别认定职工发病、病亡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让“因公殉职”不仅仅出现在单位的挽联和悼词中,更成为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从而成为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最后挽歌。
文/符向军
标签: 工伤认定;工伤;法律;工伤保险条例;殉职;工作岗位;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