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地区领导决策轻率浮躁,造成损失后,又因为领导干部已不在任,造成责任难以追究的情况。连建伟等十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在全国实行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3月13日《新京报》)
关于决策失误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而是由来已久。据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九五”期间,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损失大约在4000亿到5000亿元。而且,对于这30%左右的失误率,以及高达数千亿的资金浪费,并没有人为此埋单。尽管此前坊间呼吁实行诸如“不可行论证机制”来防范这种决策失误,但是在对公共财政约束机制和对官员约束体制双重疲软的境况之下,“不可行论证”显然并不妨碍一些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和“拍屁股”走人的格局。
决策失误的造成只可能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造成决策纯粹与领导干部个人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有限有关;二是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贪污腐败和渎职等行为而导致“决策失误”。对于前者,没有法理依据将其纳入问责程序;而对后者,事实上本来就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制裁,本就应该“终身负责”的。
由此来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只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制度泡沫,是一个意气用事十足的乌托邦想法,而其现实意义有限。事实上,对于决策失误,本就应该将重点放在预防上,而不是一个虚无“秋后算账”的“终身负责”上。
要从根本上预防或减少重大决策失误,只能有赖于制度层面的转身、嬗变。首先,是政府应该转变观念,摒弃计划体制下根深蒂固的“政府万能”理念;其次,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应该尽早打破政府垄断格局,让政府尽量少决策、少管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质量以及实现重大决策的市场化、科学化;最后,当然应该加强政府法治建设,将重大决策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及随意性导致的不公正与腐败,提高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