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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违规是"约定俗成"?
2008年06月11日 07:11:20 来源: 浙江在线  [进入论坛] 

  “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5月12日,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在该省芜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为自己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68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行为振振有词地开脱道。(6月10日新华网)

  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给国家造成了上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在法庭上还大言不惭地声称这是“约定俗成”,不免让人嗤笑。值得一说的是,作为一名副厅级干部对自己滥用职权的违规行为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确实值得深思。

  其实,剖析吴洪明案,其抢眼之处并不在于“一路做官,一地铜臭”,他无论是在县区担任要职,还是升任市政府主要领导,受贿名目繁多,从干部提拔升迁、工作调动,到广告及工程业务承揽、房地产开发等等,吴都会插上一手,以谋取种种“好处”。而其合理理由就是只要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为了所谓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很多时候都可以擅自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种“约定俗成”理由的背后,就是对权力的膜拜,对金钱的窥视。而正由于秉持着这种荒唐的逻辑,吴在任蚌埠市任副市长期间,一个十分草率的“同意”,便让开发商轻而易举地省掉了400万优惠费用;一次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强行“变通”,便让国家白白损失6400万收入。国家及集体利益,在吴的手里就如同一块面团可随意揉捏,甚至成为他炫耀权力的工具,他本人则从中坐收渔利。

  据悉,吴洪明自案发以来,几乎很少为自己前后两次滥用职权所造成的严重恶果而自责。既使在庄严的法庭上,这位违规决策者还底气十足,声称自己是“蒙冤受屈”。

  其实,撇开吴受贿不说,他的这种“蒙冤受屈”心态在社会上具有一定代表性。当前,社会存在着一种无原则的宽容心理,那就是渎职侵权犯罪案往往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引起人们的“同情”,认为这是因“公”违规不能打个人板子。而正是由于这种“泛容忍”的存在,客观上便纵容了吴洪明们的不断涌现,公共权力也就随意地被滥用、乱用,这不但严重损害了公权本质,更成为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

  吴案告诉我们,作为一名手中掌有一定权力的官员,不该为的乱作为,该作为的不作为,其行为就是一种犯罪。而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本一点就是完善对权力的制约机制,让权力始终处在一种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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