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免除促进开放工作创新者的后顾之忧,重庆在立法促开放时特别设置了容错机制。《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规定,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新京报》1月3日报道)
为了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乃是我们必然的选择,但敢闯敢干的人也就难免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因此对于那些“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但“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的创新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建立容错机制,这应该说是必要的,是政治开明的表现。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容错机制不等于纵容机制,在建立容错机制的同时,须做好下面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念。今天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必须依法行政。开发工作的创新者也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否则再好的的创新也要被否决,相关的人员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
二是必须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而且也是避免容错机制成为纵容机制的前提。容错机制不应该成为那些盲目决策,瞎干瞎闯的人的免责牌。任何促进开发工作的创新者都应该树立科学决策的精神,让创新在科学的决策机制中进行,不盲干,不盲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