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证监会就四起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查情况做了通报,并称,将根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如何打击尾市操纵、开盘价操纵等新型操纵手法。值得投资者欣慰的是,在证监会对稽查体制进行改革之后,大大加强了执法力量。一年多来,稽查总队承办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各类案件竟有150余件之多。案件现场调查周期也从以前的平均6个月缩短到现在的40多天。“从快”,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一大特色。
这种“打击”,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当然需要尔后的实践来证明。平心而论,业界对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成效,以往总有点悲观的味道。有人说,内幕交易,花样百出,“抓住了算倒霉”,“抓不住有能耐”。也有人列举了某部门发布的相关现象的《研究报告》,以证明行政监管承载过重。因为报告综述了市场参与各方,包括符合老刑法中有关内幕交易条款的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券商、投资(包括基金)及咨询、中介机构的违法与违规情况,涉及的有近百例之多(其中包括一些朦胧中的重案和要案)。问题在于,市场行为本身又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得清楚的事。有时它就像只“白天鹅”:在水面以上,端庄圣洁;但有时又在水面以下,紧“折腾”。谁能说清楚哪些属于正常行为,哪些属于违规行为?于是乎,又有了所谓“水至清则无鱼”之怪论。打击内幕交易是件好事,但决不会那么简单。
这就很值得我们警觉。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加大了对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于A股市场,在现阶段,无论是从规则的角度,还是从规模的角度分析,内幕交易是比“老鼠仓”更严重的现实存在。不严厉惩治这种违法行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就会沦为空言。
有识之士曾坦言,指望从制度上滴水不漏,好像不可能,关键看惩罚。在美国,从事内幕交易的律师通常要判刑十多年。倘若我们在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理中,仅到罚款,开除为止,而没有更严厉的惩处,那么。对杜绝类似事件便没有实质帮助;这或许也是我们这儿内幕交易屡禁不绝的关键原因。因为犯罪的机会成本太低了!时下,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借此机会树立政府的威望,提高犯罪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向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我以为,这些见解不无道理。在美国,证券业从业人员入行第一天,每个人必须在一份标准承诺函上签字,声明决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内线交易。我们这儿,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能够自设投资账户进行股票买卖,虽然有过辩论,但最后的结论是“不能”。既然已经是丑话说在前头了,那么“先礼后兵”是一种合乎逻辑的发展。把法律当儿戏,结果只能是让更多的人无法无天。
当然,人们关注惩戒效果,更要看能否在实践中真正做到一体遵行。在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中,有很多无从入手的难题,并不在市场之内,而在市场之外。对这种市场之外的“强力因素”,敢不敢碰,也是人们观察惩戒效果的一个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