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温州人游协超在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遭遇事故,在这次交通事故救援收费中,摆放反光锥形桶1800元,用吊臂拨正车头2000元,拖车费600元,之后,损失评估费2400元,再次吊装1500元。游协超的第一感觉是,救援收费怎么可能这么高?(1月13日《湖北日报》)。
其实,许多车主都曾有过与游先生有相似的感受和遭遇。《新京报》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关于“公路救援拖车定价状况的意见建议”的调查结果显示,超过97%的人认为,目前公路救援的收费不合理。
就湖北的这起事故救援而言,分开来看,价格、交警等部门好像都没错。警方解释,高速公路是特殊场地,允许更多救援公司施救不利于交通安全,警方指定一家公司并非没有道理。而物价部门也在半年前专门发出通知,出台新标准,逐项认定最高限价和正常价,新标准规定的指导价较以往降低了很多。
但将各部门的规定要求合成起来放到现实中,高速公路救援却成为指定性的独家经营,而且,目前高速公路救援基本都将最高限价“默认”为执行价,使交通事故车主承受着“天价救援”之痛。
“天价救援”既损害事故车主的合法利益,也损害有关职能部门公信力,影响政府形象,造成了对社会和谐的损害。从更深层次来,这其中或许还蕴藏着更严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清障费、拖车费由于独家经营,极有可能成为腐败的温床。因此,对于“天价救援”绝不能听之任之,必须早日合理规范。
规范公路事故救援收费,一方面,如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政府价格部门应当认真开展价格、成本调查,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高事故救援定价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高速公路救援不可无视公益性,在实际操作中,可通过公开招标,由各救援公司公开、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就能将价格压缩到最低,避免“天价救援”带来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