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的广东政协会议分组讨论中,有政协委员现身说法,称自己赶赴会场途中“被撞车”,遭敲诈1740元,直言治安问题“让市民不敢做好事”。(2月1日京华时报)
在政协会议上,这位被“碰瓷”的政协委员抨击起“碰瓷”现象来似乎深恶痛绝,并直接联想到了治安问题和社会风气,说的颇为在理。然而,身为政协委员在遇到“碰瓷”时,为什么不主动和这类违法犯罪问题开展斗争呢?虽然当场和“碰瓷”者较真,会影响正常的到会时间,但我想这种代价还是有必要付出的,会议组织者也会支持和理解。政协委员代表的是民意,履行的是人民的重托,不仅在会议期间有义务和责任将社会问题和焦点反映上去,在会议之外的大量时间里更应该履行好职责。或者说更应该有高于普通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和违法乱纪现象做斗争的勇气。
这位政协委员为了赶时间,“姑息”了这次“碰瓷”,实际上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在会上说的头头是道,但一到了会下放在自已身上时,却和普通百姓一样为了怕麻烦而“息事宁人”、忍气吞声,或多或少地会给人造成一种“言行不一”和“口是心非”之感。
实际上,“碰瓷”现象在一些城市屡屡发现,个别“碰瓷”者长期实施违犯犯罪行为得不到打击,就与公民维权意识和开展向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胆量不够有关。譬如日前新京报报道的一则长期“碰瓷”事例,65岁的瘸腿老汉孙某,从2001年开始,在城八区各大路口用身体“撞车索赔”千余起,仅122电话记载的就达341起,几乎无一失手,骗取钱财达数十万元。(1月12日《新京报》)善于“碰瓷”的老汉被抓获,也正是由于那样最后一次“碰瓷”时,被“碰瓷”者坚决不妥协才让其原形毕露的。
那么,身为有着公共职务的政协委员,为什么不能主动担当起和“碰瓷”者较真的社会责任来呢?只有会上会下一个样,会里会外一种作风,才是最合格的政协委员吧。而仅会夸夸其谈的政协委员,其发言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无论如何也不会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