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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歧视有辱司法公正
2010年02月22日 08:30:50 来源: 长江日报  [进入论坛] 

  户籍也成了“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因素。记者随机查看北京法院网公布的60份轻微刑事判决书后发现30名京籍被告人中27人获缓刑,而30名外地籍仅有5人获缓刑。从事多年刑事审判的陈法官称“一般不会判外地籍被告人缓刑”,他将此归咎于现行制度的滞后,因为外地籍缓刑犯多数处于脱管状态。(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

  当是否有当地户籍都成了“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因素时,该受到指责的恐怕不仅是户籍制度,还有现行的缓刑制度。相比恶意的审判不公,因户籍问题造成的“同案不同判”更令人担忧。

  从陈法官的介绍来看,显然“不判外地籍被告人缓刑”已成了公开的潜规则,即便外地籍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法官通常也会判其实刑。这固然与“被判缓刑被告人再次犯罪,法官个人也会被追究责任”的考评机制有关,但根本原因还是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又何止“户籍歧视”这一种,身份歧视、地域歧视的情况同样存在。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显然,“看人判案”的问题并非北京法院所独有,已成了全国法院的通病。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不够明确,量刑尺度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量刑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权力寻租和户籍歧视、身份歧视等现象。这样作出的判决不仅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治和警示作用,反而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统一量刑尺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判”,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这不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必要时还应该由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法来实现。

  不合理的法官考评机制也应该加以修改。只要法官是严格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判决时被告人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即便被告人被判缓刑后再次犯罪,也不能追究法官的责任。否则,法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肯定不会愿意多判缓刑。至于缓刑罪犯的监管,完全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被捕前常住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其判刑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缓刑罪犯的监管本来就不是法院的事,当然更不能据此追究法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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