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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设计延续实名举报的传奇
2010年06月24日 14:19:05 来源: 中国网  [进入论坛] 

  6月22日,北京宣武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蕾将一张10万元的支票交给市民李素(化名),奖励其在一起贪污案侦破过程中的实名举报。据悉,这是北京市检察系统发放的单笔最高奖励举报金。据了解,李素提供的举报材料非常详细,并且在侦查过程中多次协助侦查人员,最后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两名被举报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6月23日《京华时报》)

  其实,不论有没有奖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空气,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检察机关重拳打击犯罪活动,给予举报功臣10万元的举报奖金。其调动公众举报热情的意义自不必说。但是检察机关强调给实名举报者颁发奖金,也让人觉得有些遗憾。尽管检察机关与媒体没有透露举报者的真实姓名,但是从举报人提供的详细举报材料来看,李素(化名)是该案的重要知情者。被举报人按图索骥,找到“李素”并非难事。检察机关大张旗鼓宣传实名举报,也可能会给举报人带来麻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民的举报热情。

  应该承认,匿名举报给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不便,实名举报有其好处。如,有利于检察机关联系举报人,及时准确地掌握犯罪线索和证据,为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提供重要帮助,降低了办案成本,便于兑现奖金等。我想大多数热心举报的群众也知道这个理。但是匿名举报者也有其理由与苦衷。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掌握确切贪污犯罪线索的知情人多是业内人士(获得10万奖金的举报人也不例外),甚至与被举报者是上下级关系,实名举报者需要承受相当大的风险与压力。不是每个人都像李素(化名)一样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敢于向检察机关透露案情细节;也不是每个人都有搜集被举报人详细犯罪证据的能力。

  何况,举报人坏了那些贪腐分子的好事,他们一旦知道举报人的姓名,很可能会按图索骥,报复举报人。尽管举报人李素(化名)目前没有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但是,我认为,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做支撑,重奖实名举报人的传奇并不好复制与推广。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否定了七成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真实性。但是毋庸讳言,由于对举报人缺乏必要的保护,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比比皆是。笔者在对举报人表达敬意的同时,也为他们的命运感到担忧。检察机关在接受举报人协助的同时,完全有义务确保举报人的安全。退一步讲,即使检察机关严格为实名举报人保密,有的举报人还可能认为姓名是隐私权利而不愿意透露。如果举报人所获奖金与所承担的风险比例失调,可能会让举报人感觉得不偿失。

  而且,腐败行为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能够发现腐败证据的可能只有内部人士。在实名举报的语境下,如果不是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窝里斗”,或者窝案曝光,举报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会轻易对自己所在单位或者行业实名揭短。这样,依靠群众举报犯罪只是凭运气办案罢了,奖励实名举报人的意义不宜过分渲染。

  话说回来,匿名举报又有什么不好呢?姓名不过是一个代号而已。只要举报人帮检察机关查清了案情,为国家挽回损失,把贪腐分子绳之以法,就应该奖励他们。有关部门不必在实名匿名的问题上较真,放过一些举报线索,把举报人吓跑。说到这里,我想起一篇报道,某地实行密码举报案件的办法,举报者没有实名举报的顾虑,有关部门也能鉴别举报人的真伪。还真值得一试。因此,实名举报奖金虽然诱人,但是大多数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根本不具备向检察机关举报犯罪行为的“能力”与胆量。

  因此,检察机关受理举报不必拘泥于实名举报形式,为了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不妨开辟密码、代号举报等匿名举报渠道。对举报人不仅要有回复,而且要及时通报举报受理与查处进展,彻底消除举报人的疑问。并且要及时对举报人启动保护程序,对泄密人启动问责程序。如果检察机关建立了一整套举报激励、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将大大激活民众举报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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