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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现四亮点
2010年07月12日 13:29:49 来源: 新华网  [进入论坛] 

  公众翘首以待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终于出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规定的颁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体现了中央从制度上、源头上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必将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解读这份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四大亮点:

  其一,收入、房产、投资正式纳入报告范畴。报告范围涵盖了干部的全部财产和家庭情况,信息量更广泛,信息要求更明确,信息价值更大,必然会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除了以往规定的工资、劳务所得之外,最重要的是增加了“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其二,明确了新任、辞职领导干部的报告规定。这在把好干部的进口、出口关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规定指出,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其三,强化了对干部报告执行情况的监督、使用与公开范围。这是对于以往规定的完善,进一步增加了对干部报告的约束力、威慑力和监督力,强化了领导干部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强化了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能。比如对于未按时报告的,组织部门应当督促。比如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此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明确了对干部报告事项的公开制度。比如组织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还有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其四,加大了对执行报告不力的惩处力度。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情况,相比以往的“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此次规定又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及“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

  当然,上述规定能否真正发挥最大效力,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加强执行力,在于能否将每一个领导干部置于阳光的监督之下,而这样的阳光还需要引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比如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情况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而不止是在内部,还是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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