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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家庭暴力须法律舆论齐发力
2010年09月02日 15:19:15 来源:《法制日报》

  9月1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主体,并提出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范围(9月1日新华网)。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故事情节让人记忆犹新。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尽管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如何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助等方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家庭暴力举证困难,夹杂着婚姻、亲情的因素。因此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对家庭暴力制造者的威慑力还没有显示出来。

  从这个意义上讲,广西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明确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主体与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公安机关出警范围。不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也让家庭暴力受害者知晓自身权利,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具体保障措施,值得期待。

  以前对家庭暴力多停留在道德舆论谴责的层面,即使家庭成员遭受到家庭暴力,多是忍气吞声,或者向亲友、同事、邻居、单位领导倾诉。现在法律也管家务事,表面上看,法律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了一片权益的天空。但是如何让受害者有底气对家庭暴力说“不”,比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更重要。当然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有很多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如以虐待家庭成员罪,把施暴一方告上法庭,起诉离婚,或者向妇联申诉,向媒体求助等等。

  但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社会舆论都是息事宁人、劝和不劝散,成人之美,不主张拆散家庭。“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公众的潜意识中,家庭暴力仍然被看作是家务事。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抗争无果以后,除了忍气吞声,或者用极端方式寻求解脱以外,其权利主张往往难以伸张。由于家庭暴力涉及婚姻、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家庭伦理问题。所以,在我看来,广西把家庭暴力报警列入警察法定受理范围,也有对传统世俗与法律刚性不足的矫正意味。

  完善立法,增强反家庭暴力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与刚性,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换个角度来讲,立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检法、妇联等相关部门如何负起责任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法律法规与道德舆论的合力,共筑反家庭暴力安全防线,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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