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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的捐款,该不该要
2010年11月18日 16:39: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日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金叶基金,同时捐款1000万元,用于支持“母亲水窖”及“母亲健康快车”两个公益项目。(11月17日《法制日报》)

  按说,捐款是很好的社会公益行为,我们本当鼓掌喝彩。然而,当捐款的主体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时候,味道总归是不一样,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到底该不该要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捐款?这成了一个问题。

  支持者称“烟草公司的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应当的”,反对者称妇基会不应收取这笔善款,因为“这样等于支持烟草公司的营销活动”。

  笔者以为,妇基会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捐款完全没有错,有人愿意把合法的钱拿出来做慈善,我们干嘛不要?而且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非常需要这笔钱,1000万元的确能帮很多老少边穷地区解决饮水难等问题。

  正如妇基会有关人士所言,“我们更关注的是结果”。只要此次捐款能切实解决西部老少边穷地区一些人的饮水难问题,能提高当地的医疗卫生水平,笔者以为,妇基会暂时担当一些莫须有的“罪名”完全值当。

  反对者中有种声音认为妇基会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捐款违法,此说法过于牵强,也不准确。就我国目前关于慈善和公益方面的法律来看,不管是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还是一些单行的条规,都未对捐赠主体作出规范。也就是说,我国现在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国家烟草专卖局来做慈善,那么妇基会为何不能接受这笔捐款?

  也有反对者称,我国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三条规定:“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所以在一些反对者看来,妇基会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捐款违背此条款,因为在他们看来,烟草赞助定义包含“任何形式的捐助”。

  但是,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赞助与慈善捐赠根本不是一个概念,有没有必要人为地扩大解释,这值得存疑;其次,公约中并未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主体进行明确限定。

  所以,妇基会接受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捐款同样不违反我国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家烟草专卖局虽然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在法律主体上却有分别,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而非企业。

  那么,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政府管理机构的身份来做慈善为何招来如此多的非议?归根结底,原因有二:首先,国家烟草专卖局向来在民众中的形象不好,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身份频遭社会质疑,又存在职工普遍高福利、高工资的现象,这引发了社会议论和不满。其次,国家烟草专卖局既然以政府管理机构的名义捐款,那么其资金是国有资产,但其将国有资产以慈善捐助的方式用出去,这种做法就非常不合适,此行为有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这引起人们的质疑。

  如何解决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做慈善捐赠方面的资金来源困惑?笔者以为,首先应该大幅提高烟草税收,将税收增加部分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定向支援西部建设,方可解决烟草行业资金的“原罪”问题,从而让烟草行业的慈善捐赠资金实现阳光化、透明化。

  其次,国家烟草专卖局之所以有慈善之举,估计也是想提高自己在民众中的声望和形象。然而其打造良好的形象必须建立在打破政企合一体制、破除高福利的基础之上。烟草行业只有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和完善真正的烟草行业非官方组织,逐步取代目前烟草专卖机构的部分职能,才能破除烟草企业的垄断问题,才能让烟草行业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届时,只有烟草业监管者角色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再来做慈善,估计再没这么多人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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