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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腐犯罪不能“轻刑化”
2010年11月23日 13:09:34 来源:新民晚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将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全面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制度。

  出台这一规定的原因是,近年来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将近七成。这已成为带倾向性态势的严重司法现象。

  应该看到,在对待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上,我们历来坚持“从严”、“从重”的立场,“从严治吏”也是党和国家的治官之策。这样的政策思想,不仅体现在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构成标准(尤其是对犯罪数额标准设置较低)的严格要求方面,更进一步体现在犯罪成立后的严厉处罚上。比如,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没有达到5000元,但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强行索取财物等情形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而受贿达到10万元以上,并且没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则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还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置了死刑。这也与“从严治吏”的政策精神完全切合。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由于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严格依法办案的思想有所动摇,片面追求查办“大案”、“要案”,“抓大放小”,致使大量符合法定构成条件的贪腐、渎职犯罪被做了“非犯罪化”处理。而原本可以依法重判的金额在5万元左右的贪污、受贿案件,也被作为刚刚“达标”的案件判处了免刑或者缓刑。更有甚者,对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官员,也“变通”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凡此种种,不仅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出现了量刑偏差,也引来民众和法学界人士的质疑和不满。

  应当看到,司法机关能不能排除干扰地依法独立办案和从严治吏,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问题,而是涉及到我们能不能取信于民,能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信赖和支持的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在当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符合法定标准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起诉和裁判,坚决废除各类地方“土政策”,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处罚全面纳入“量刑规范化”的工作范围,保持官员贪腐犯罪量刑的综合平衡,扭转目前普遍存在着的“小案不查”、过度“轻刑化”的局面,实现罪刑法定和法律适用平等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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