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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障房罚5000,处罚轻还是重
2011年01月14日 13:31:27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进入论坛] 

  近日,深圳市住建局给20名保障房申请人开出了一份“罚单”《行政处罚预告知书》,罚款5000元,理由是他们在保障房申请过程中涉嫌造假等违法行为。(1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

  这是深圳首次开出关于保障房申购的“罚单”,被誉为在保障房管理和分配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也被说成是对骗购保障性住房者下“狠手”。不过业内人士认为,5000元的处罚太轻,深圳骗取保障房的造假者违法成本太低。

  这不由得使笔者联想起了这两天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河南一位农民8个月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判无期一事。其罪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是说,无论深圳骗购保障房者还是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的河南农民,其性质都是诈骗罪,都是一个“骗”字。然而,惩罚却天壤之别:骗购保障房者罚款五千元,并且还是首次启动处罚程序,而诈骗过路费的农民却被判处无期徒刑,就差丢性命了。

  也许有人说,深圳20名骗购者是在申购审查阶段被审出申购材料虚假,存在骗购行为,而没有真正得逞,即:保障房没有真正到手,不存在数额特别巨大。而河南农民通过诈骗手段偷逃368万元过路费,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才被判无期徒刑,二者没有可比性。但是,骗购保障房在北京、广州等城市都有得逞者,广州也就一个勒令迅速搬出,规定多少年不能再申购保障房所谓的处罚而已。北京去年曾开展打击骗租、骗购保障房的行为,全面核查17.94万户保障房家庭的资格。然而,对已查出的存在瞒报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的1371户家庭,相关的“处罚”是: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了申请资格,或者被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这些所谓的处罚无关痛痒,违规者原本就不符合申请条件,限制5年和限制10年是一样的,没有一点震慑效果。媒体多次披露,社会反响巨大的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保障房小区宝马、奔驰出入停放等现象的存在,岂能说没有得逞的吗?骗购保障房得逞的入住者,按照北京、广州、深圳一线城市的房价计算,骗购保障房价值最少在上百万,同样属于金额特别巨大,而连类似深圳刚刚启动的五千元罚款都没有,更不用说追究什么刑事责任,更谈不上什么判刑。这与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不是天壤之别又是什么?

  正是这种执法、执行制度上的巨大偏差才造成了社会的巨大不公平。同时,也造成一些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被“图谋不轨者”钻了空子,侵害了百姓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使得国家许多好政策变了味、走了样,保障房就是最为突出的例子。对骗购保障房者处罚过轻甚至没有处罚是造成保障房百姓意见大的主要原因。香港相关房屋条例规定:如申请人故意隐瞒资产,房屋署可予以检控,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因此,对于骗购保障房者必须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处以能使其“倾家荡产”的罚款,并让其终生不能申购保障房;如果涉及审核部门把关不严,也同样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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