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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让《保险法》失信于民
2011年03月29日 08:09:47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潮评论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2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3月28日《北京晨报》)

  凭常识我们一定会认为,你缴纳的保费保的是多少金额的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时就应该是多少金额。然而,你大错特错,保险公司并不遵循我们的常识,而是保多赔少,不管你保多少,赔付时都不能高于你所保财产的现值。比如,所保车辆购车价为20万元,保险公司就让你按20万元缴纳保费,但如果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却按车辆实际价值,即扣除每月折旧0.6%后的剩余价值。这分明是不合理的,但是,你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支持你,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那我们就看出一个问题,既然《保险法》如此规定,我们就应该按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可是被调查的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都执行的是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发生事故后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在高保无效的语境下,“高保低赔”却成了保险公司的潜规则。换言之,绝大多数车主都没有按车的实际价值投保,而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不存在的价值进行投保,你只要为车辆投保,你就落入了保险公司设下的陷阱——你白送给保险公司一部分没有保险金额的保费。假如一年一辆车多交保费2000多元,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全国保险公司就可不劳而获四千多亿的利润啊。保险公司能这样赚钱,实在是“高明”。

  我不由得要问,这是保险吗?俨然就是公开的抢钱。《保险法》既然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还按不存在的价值收取保费,那就是在乱收费,这笔钱是车主所有,理应全部退还给车主。但可怕的是,超价值收取保费并不是个别保险公司的行为,而是保监会给全国统一的。这样一来,就等于给乱收费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然而,“高保低赔”是不合理的,这样乱收保费自然就降低了《保险法》的保险系数。当《保险法》成了保险公司违法捞钱的工具时,《保险法》还如何取信于民?不管保监会是否承认,保险公司都在非法收取不合理的保费,希望有关部门及时纠正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至少应把多收的保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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