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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扩权如何纳入民意
2011年04月21日 08:45:17 来源: 京华时报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与原法相比,草案明显加重了对酒驾、醉驾、伪造变造牌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直接动因是与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在强大民意影响下,刑法已将醉驾行为入罪,为此,道交法原有对醉驾设定的行政拘留处罚便需作出修改,草案因之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体现出立法之间的协调配套。

  与刑法的衔接还体现在对违法驾驶行为的处罚升格上,因为从国家处罚体系看,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形成一个层次衔接紧密、中间没有缺漏的完整链条。当刑法介入违法驾驶的处罚后,原有的行政处罚便显得相对较轻。因此,为了弥合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过大的落差,此次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普遍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不难看出,从刑法修正到道交法修改,立法者期望通过扩大国家处罚权来实现对交通秩序的治理。从网络舆情看,这样的立法旨意显然迎合了网民的诉求,不少网民甚至希望立法之剑能够擎得更高、磨得更锋利,这凸显出部分民意对“重典治乱”的心理需求。尤其是当我们迎来汽车时代,社会上飙车、酒驾酿成的惨剧此起彼伏,人们对违法驾驶几乎到了“怨声载道”的地步。由此看来,道交法加大处罚的修法主旨,有着深刻的民意根基。

  但是从法治理性分析,对于立法提升公权特别是处罚权的做法,我们需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和慎重。作为一种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再配置,道交法如此大面积扩张行政处罚权,虽是出于“治乱”的现实需要,但在整个行政系统尚未确立必要的自制伦理的情况下,也容易带来公权膨胀的危险。出于这样的谨慎,即便是正当性的扩权修法,也需要纳入民意商讨的程序平台。

  例如,对于何谓酒驾、醉驾,刑法修正案并未明确,此次道交法修正案草案也未涉及。按照以往的惯例,这样的具体标准可能仍旧留给公安机关自行界定。问题是,法律标准的背后,实际上牵连着行政处罚权和国家刑罚权的介入尺度,进而直接影响公民权利的克减乃至被剥夺。同时,生活中出现吃豆腐乳、喝醪糟、服藿香正气水等也会检测出酒驾的情况,也向现行检测标准的科学性提出了挑战。如何合理确定酒驾和醉驾标准,显然不能由主管部门单方说了算,而必须纳入民主修法的统一安排当中。

  更重要的是,当整部法律的修改确立了行政扩权的思路,必然会减损一部分公民的权利,如此对于不利者的意见,哪怕是少数派,亦需给予充分的尊重,如此才能使修法程序更加正当,权力配置更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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