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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应就地销毁,何必召回!
2011年07月04日 13:19:48 来源: 广州日报

  山东省近日出台规定,加强现场加工食品监管,要求现场加工食品应标注保质期,不得回收食品重复利用。(7月3日新华网)

  企业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不得重复使用,是关系到食品安全的一个大问题。南京的冠生园,当年把陈年月饼馅藏在冷库里继续使用,让人难忘;更严重的问题还有,少数企业把清理的含三聚氰胺奶粉藏在仓库,风头一过又掺进奶制品中生产销售。这个关确实需要把好。

  但是,企业把不安全食品召回,如果它打算重复使用,实在是很难监管。南京的冠生园是央视记者潜伏了很久才偷拍下来的。而三聚氰胺奶粉复活,也不是在生产企业查出来的。可见监管之难。

  我们更应该思考:既然企业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不允许重复使用,那它召回来干什么?放在仓库里干什么?应该一召回就销毁,何必再占用仓库资源呢。再一想,既然召回之后也是销毁,为什么要运回企业?不如在当地销毁,不是还省下一笔运费吗?即使销毁需要费用,也可以给当地补贴嘛。所以,大多数不安全食品不应该召回,而应该就地销毁。一运回企业反而有问题,反而增加监管的难度。

  这显然是我们制度的漏洞。现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一是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是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是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以上规定,只有第三种可以通过完善标识继续销售,前两种食品召回后都毫无利用价值,都只能销毁,那么,有什么必要运回企业销毁呢?

  事实上,已有上海和浙江出台的地方规章宣布,不允许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过期食品,下架之后一律就地销毁,不许运回企业。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发布《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规定,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像山东这样,其实是自乱阵脚:先允许企业把不安全食品召回企业,然后再来“打补丁”,禁止重复使用。难道不知道“放虎容易捉虎难”吗?

  当然,不能苟责山东,而应该修改上位法,修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让无法挽救的不安全食品禁止召回,一律就地销毁,赋予各地监管部门就地监督的责任,这才能从源头上堵住不安全食品回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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