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日前全文刊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确保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按期实现。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压缩一般性支出,优先保障教育支出。(7月2日新华社)
这是自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战略目标后,政府首次作出的公开承诺。十多年过去了,尽管在历年的全国两会上,“4%达标”一直是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却始终未能实现这个只相当于“上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目标,表面看是钱的问题,是财政承受能力的问题,其实背后有着更多的制约性因素。
事实上,2008年政府全部收入已达9万亿元,占GDP的比例约30%,与日本、美国相当。近几年国家财政收入更是突飞猛进,可对教育的投入并未同比增加。相反,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中,居高不下的行政成本支出却不断挤占着教科等公共服务资金。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95—2006年,国家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由996.54亿元增加到7571.05亿元,12年间增长了6.6倍。使本来就不大的教育投入蛋糕,被人为切割。
另外,投入层级失衡,现行的“投入体制”也制约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比如目前,中央财政直接负担部委下属重点高校,省级财政直接负担省属高校的支出,高中主要以县、区财政来负担。结果是,各层级财政能力与所承担教育投入的不平衡,层级越高,财政越宽裕,以至于出现了“马太效应”。
更应看到,教育投入责任不清,相关法律、政策滞后,尤其是问责机制薄弱,成了机制性制约因素。这些年,就从来没有见过哪一个地方的政府,哪一级的政府机构因为教育投入不达标,而受到了问责和追究。包括此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依然未能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的行政问责机制。更何况,我国当下尚无《教育投入法》,将教育投入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教育的投入依然是个缺乏刚性的软指标。自然,也无法对投入不足、2012年仍不能达标的地方政府实行责任追究。
国家职能部门当及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理顺投融资渠道,规范教育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为第一责任人,担当本地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责任;对事关教育投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达不到投入目标的实行行政问责。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权责分明,违规必究,才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