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评丨自求“被告”为探亲,法律引导孝老需要更多判例支撑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然玉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7年01月18日 20:11:36
既然我们已然开启了法律引导孝老的尝试,就有理由在个案中用足、用好立法所赋予的权利。
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化名),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李新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外企找到工作。由于是外企,休假是按照其国内的法定假期来安排。公司又有很严格的请假制度,根本没办法长时间离岗,李新又不想丢了这份工作,就只能先放弃回家探亲。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
让父母将自己告上法庭,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才得以回家探亲,这番煞费周章的“曲线请假”桥段,简直刷新了寻常人的想象。当然必须承认,此事有其特殊性之所在,外企雇主的奇葩政策,加之当事人的一时急智,共同促成了这一荒诞不经的结果。可即便如此,“回家探亲”之艰难,却的确早已是工薪阶层的普遍体验。之于此,寻求法律救济的尝试,也一直未曾停止。
2012年,“常回家看看”的条文,被列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举曾一度引发广泛关注。而从这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法律条款基本处于被虚置、闲置的状态,不仅未能形成成熟的、明确的判例示范,甚至极少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被援引和提及……在这种背景下,其被舆论冠之以“中看不中用”的评价,着实可说是合情合理。明乎此,再来看李新一事,其居然能计划“得逞”,不得不说是一个例外。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新每年应回家看望父母不少于五天。拿到判决后,李新立刻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最终如愿以偿。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展现了主审法官的勇气和担当,以及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业务技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司法能动性最直观的体现,也即基于特定的法律价值、法律文本,创造性地将法律适用于个案中,并最终作出理性的判断——推动“常回家看看”的法条由虚而实,恰是需要大量类似判决的支撑。
与李新一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许多地方法院针对此类诉讼已经达成内部共识,也即不再对之审理、判决,而尽可能通过诉前调解来解决。相较于开审之后不知道怎么判,多数法院索性干脆拒绝开审。显而易见,司法实务部门在此事上所采取的回避问题的态度,客观上使得本就抽象、模糊的“常回家看看”法条,进一步失去了介入现实、调节社会的效力。
诚然,常回家看看,对老人提供精神赡养,更多还是属于道德范畴的议题。但是,既然我们已然开启了法律引导孝老的尝试,就有理由在个案中用足、用好立法所赋予的权利。通过法律规范对道德进行托底,而今来看,最需要的恰是司法实务部门,能够在个案之中发挥更多的能动性,而不是本着搁置争议、回避麻烦的心态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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