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提“教育惩戒” 这实在大可不必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然玉 责任编辑
肖纯
2017年02月22日 07:18:26
从理想状态看,全社会的确有必要对“教育惩戒”给出明确说法,但是考虑到意见分歧之大以及立法成本之高,继续维持对这一议题的搁置局面,或许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相关专家分析称,“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青岛在地方教育立法中首提“惩戒”的概念,这俨然是开全国之先。而有必要说明的是,一直以来在各地的教育实践中,虽无“惩戒”之名,但一直存在着“惩戒”之实。比如说,罚站、罚抄作业等等惯用手法,其实质就是一种惩戒。事实上,学校教育中所谓“惩戒”,一直是做得多说得少,或者干脆是只做不说。为了避免麻烦,教育者素来并不将此类行为视作“惩戒”,而更多只是将之表述为是行使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技术化的处理,长久以来搁置了争议。
时至今日,青岛却规定中小学可惩戒学生,这无异于是将“搁置的争议”公开化、台面化,也注定会招致涉事各方的一番唇枪舌战。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规一经公布,似乎已经陷入了“大家都不满意”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学校、教师一方表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毫无可操作性可言;而另一方面,家长、学生则担忧所谓“惩戒”与“体罚”界限模糊,现实中很容易被滥用……如此两头不讨好的局面,也又一次印证了“教育惩戒”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敏感属性。
毋庸讳言,青岛相关“办法”中所提及的“惩戒”,以及公众所热衷讨论和无比警惕的“惩戒”,都理所当然指的是有别于柔性惩戒的“硬惩戒”。那么,这必然就涉及到了一系列更为复杂和基本的法律议题,例如对学校管理权、教育教学权的重新界定,对未成年人“身体权”的重新释义——凡此种种,显然不是一个地方性的教育规章所能涉及的。可以说,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前提下,青岛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突破,可发挥的空间实则少之又少。
青岛首提“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可是到头来,我们会发现这座城市也许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立法权限。为什么这么多年来,关于“教育惩戒”全国或地方法规中都默契地避而不谈?这实则颇耐人寻味。从理想状态看,全社会的确有必要对“教育惩戒”给出明确说法,但是考虑到意见分歧之大以及立法成本之高,继续维持对这一议题的搁置局面,或许才是最明智的选择。毕竟,立法并不难解决所有问题。对于学校教育来说,那些传统、惯例以及“过程的智慧”,很大程度上已经足够应对。
标签: 教育;青岛;立法;中小学;搁置;学生;学校教育;教育教学秩序;惩戒学生;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