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国赔责任人是实用化的正义实现方案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然玉 责任编辑
肖纯
2017年02月23日 07:17:23
主张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对冤假错案责任人进行追偿,同时又对责任人的赔偿上限作出了极为温和的限制,兼顾了法律的价值立场与技术策略,为我们演绎了另一种正义的实现路径。
在近年来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件引发关注和讨论的同时,一部旨在完善相关机制、让国家赔偿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规章“悄然上线”。这部名为《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文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问责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了突破性规定。
按照此一即将实施的地方规章,今后浙江将对国家赔偿责任人进行追偿,这在全国范围内无疑可算是一大创举。当然了,诸如此类的地方立法突破,在上位法层面其实早有安排。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表述,本着‘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对冤假错案责任人进行追偿。就此而言,浙江版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无疑更加具象,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长期以来,国家赔偿中的追偿机制都处于休眠、虚置的状态,这着实很是耐人寻味。要知道,倘若严格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刑法》中的法律条款,制造冤假错案构成犯罪的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实际情况是,极少有责任人被追责,就算是“被追责”也大多停留在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层面——在这种整体宽容的司法环境下,法定的“追偿”机制形同虚设似乎又变得可以理解了。
对冤假错案责任人进行追责、追偿,原本都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现实显然是另一番光景。之所以如此,无疑有着极为复杂的成因。首先,对于冤假错案的责任认定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尤其是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甚至很难说清到底是个体过失还是“体制之恶”,简单将责任推给某个人或许是不公平的;再者说,考虑到时间因素所造成的倒查取证难,考虑到公务人员职务变更所引发的连锁反应,从实操层面来说追责当事人也是困难重重。
理想状态下,针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恨不能都以“始作俑者自食其果”作结才够完美。可是,真实的世界,或许永远无法兑现那种“想象中的正义”。大多数情况下,职能部门并不能给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定罪,或者索性都找不到一个明确的责任人。既然如此,“浙江将对国家赔偿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意义又何在呢?很显然,其最大的价值还是在于,提供了一种折中的、可实施的正义方案。
相较于追究冤假错案责任人的刑责,对之进行有限度的追偿无疑显然难度更小、可操作性更高。其绕开了“刑事定罪”那套漫长的、复杂的取证和审理过程,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对责任人的惩戒。值得注意的是,浙江谨慎地规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这一限制条款,巧妙规避了过错公务人员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故而也就消解了整个“追偿办法”落地实施的阻力。
主张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权对冤假错案责任人进行追偿,同时又对责任人的赔偿上限作出了极为温和的限制。这一做法,兼顾了法律的价值立场与技术策略,也算是为我们演绎了另一种正义的实现路径。
标签: 追偿;冤假错案;追责;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费用;地方规章;公务人员;管理办法;浙江;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