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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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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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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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背后 需要立法保障免除后顾之忧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钱振霄    责任编辑 逯海涛
2017年04月07日 19: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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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时候,见义勇为者需要的是应有的合法权益。例如,见义勇为者事后因种种原因遭到原用人单位辞退,又例如见义勇为者事后遭遇打击报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其实这样的例子都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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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见识了不少见义勇为反被讹的闹剧之后,不少人难免在“路见不平一声吼”之前有些犹豫。犹豫什么,无外乎两点,首先,会不会被讹,会不会担责,其次,万一自己有什么三长两短,身后之事怎么处理。

  其实,今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见义勇为者已经有相关的免责条件,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至少,在面对紧急情况的当下,见义勇为不再需要犹豫。

  而在今年4月1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拟推《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这其中又有新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这无疑是为见义勇为者解决了事后可能碰到的尴尬境遇。

  如果说《民法总则》第184条保障了善意救助者的各项权益,是真正的保护“好人法”,那么此次河南省拟推的新规,无疑是对“好人法”的一种延伸,让法律的关怀进一步落到实处,既保证见义勇为者无需迟疑,又解决其后顾之忧。

  在现实中,见义勇为的事例其实不胜枚举,而我们能够通过媒体公开报道看到的,大多具备更强的“典型性”和“新闻性”,但从绝对数量上来说就是少数了。有了媒体和社会力量的关注,见义勇为甚至因此负伤的英雄多能得到妥善的料理,一来发挥公器的力量,二来弘扬社会的正气,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相关法律法规性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保障,这无疑是好事。

  但是,远在公众视野之外,更多无名英雄却未必能有此等待遇。从原则上说,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期待得到必要回报的行为,更多时候,见义勇为者需要的是应有的合法权益。例如,见义勇为者事后因种种原因遭到原用人单位辞退,又例如见义勇为者事后遭遇打击报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其实这样的例子都真实存在。所以,在缺乏有力的后续保障之下,一纸嘉奖似乎略显苍白。

  河南省此次的新规确实注意到了这种“后英雄时代”的尴尬。一来,新规对奖励制定了更细致的认定标准,二来,重点强调后续法律保障,也是这部新规为外界称道的亮点。除却物质奖励之外,免除英雄们的后顾之忧,也许是避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标签: 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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