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准确认识把握监察机关性质和职责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钱唐 责任编辑
张萍
2017年12月03日 07:31:30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国家监察的性质特点。试点中,浙江省既不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也不另搞一套侦查体系,而是始终坚守“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定位,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动形成具有监委特点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在更高层面上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是对国家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的专责机关,其实质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一府两院”的权力结构中,监察组织隶属政府,国家监督职能是通过行政权派生的监察权、检察权派生的侦查权来实现的。而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改变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将行政权中的监察权、检察权中的侦查权分离出来,提升整合为统一的监督权;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外,是履行国家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
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原来由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职能,整合至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置。职能的转移整合,不代表侦查权可以和调查权划等号,更不能简单说监察机关就是司法机关。无论是职责定位、法律依据还是领导体制,二者都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监察机关实质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专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其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规范的是特殊主体的特殊行为。司法机关是针对一般对象、一般行为的法律实施机关,调整所有法律主体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次,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由于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因此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调查也就不能等同于侦查,所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区别在于,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不同。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体制,从组织形式和职能定位上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案件从初核、立案到采取留置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和审查意见等事项都必须报党委同意。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各级党委政法委这个党委工作部门来协调司法机关,并通过在司法机关设立党组的形式,实现地方党委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党委不讨论、不干涉个案处理,不影响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国家监察的性质特点。试点中,浙江省既不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也不另搞一套侦查体系,而是始终坚守“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定位,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推动形成具有监委特点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在更高层面上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标签: 司法机关;机关;体制改革;职务犯罪;侦查;腐败;监督权;职能;工作机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