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全责的事故判决 不应该仅停留在新闻里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钱振霄 责任编辑
逯海涛
2018年12月28日 00:57:35
从交通事故认定的角度来说,还是应当坚持司法公正平等的原则,在明晰的权责认定下,不能刻意强调弱者保护倾向,而又放大了无责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为少之又少,电瓶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才能一次次成为热搜。就好比萧山法院近日的一则宣判,一场事发于2017年11月9日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中的汽车撞上闯红灯的电瓶车,致使汽车车主撞杆身亡,宣判结果,电瓶车主全责。
这个判决的确是解气的。拿很多司机朋友的亲身体验来说,礼让行人、礼让非机动车是一种义务。但这种礼让也容易催生某种“纵容”——仗着弱势身份的有恃无恐,到处钻规则的空子,这才是让人头疼的问题。现实也确实如此。大多数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即便非机动车有错在先,机动车主往往也得承担责任,有苦说不出。所以萧山法院的这则“不合惯例”的判决才会格外引发关注。
但新闻学上也有一个极端的说法,“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由此说来,其实当看到汽车与电瓶车的事故判决时,新闻所渲染的电瓶车全责的“大快人心”,实际上是变味了的,这里面包含着长期的无奈,以及借此由头的宣泄。
反观这起事故,于法于理而言,都是一则常规的交通事故判决,并非所谓的非常规。因为,从披露的细节上看,电瓶车违规行驶无可辩驳,车主消极赔偿又毫无悔过的态度,社会影响恶劣,直接打消了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这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但假设,在没有这一系列恶劣影响的情况下,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在非机动车有错在先的情况下,事故认定还会不会是这种走向?
这样的疑问,其实也是很多人的忧虑所在。执法部门在责任认定中,如果操作上过于简单化,就容易把控不好尺度,后果就是,实际的事故认定中,机动车完全免责的概率太低。就法律设计而言,在相关条款中充分照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强势”与“弱势”是对的。哪怕在责任判定中对弱势一方稍加倾斜,也没有原则性错误,但即便如此,现实情况也难免让人觉得,现有的事故认定多少显得有些极端。一方面,这种倾向不断纵容越来越多的弱势方,另一方面,执法层面也难免从众化,进而产生破窗效应,会更加剧道路交通安全的压力,造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进一步对立。
从交通事故认定的角度来说,还是应当坚持司法公正平等的原则,在明晰的权责认定下,不能刻意强调弱者保护倾向,而又放大了无责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纵观众多交通事故的判罚案例,尽管认定复杂,但执法部门必须要从实际的操作中向社会传递一种意识,即保证人性执法的前提下,规则必须要先行,长此以往,让是非分明的判决成为管理,才不会让电瓶车全责的判罚成为又一则点燃情绪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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