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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评丨治理农民工欠薪,须预防有效追讨有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社论    责任编辑 张萍
2017年12月14日 17: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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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政府担起更多责任,对事后追讨和事前预防双管齐下,改变导致欠薪的体制性问题,从而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每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尊严。

  原标题:治理农民工欠薪,须预防有效追讨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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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17年至2020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年度考核,推动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农民工被欠薪,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随着元旦和春节临近,欠薪高发区的制造业和工程建设领域又将迎来工资款和工程款的结算高峰,欠薪即将进入集中爆发时段。

  对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治理,除了事后追讨,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近年来,政府逐步出台了不少防止欠薪发生的举措。

  2011年,《刑法》在修订时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制裁。不过,由于判定标准太复杂难以查证,被欠薪的农民工大多没有合同也很难证明劳动关系,而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要在案件移交起诉后,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恶意欠薪的人能不能被定罪不说,经过法律程序讨薪的过程变复杂了,成本更高,耗时也更长。于是,恶意欠薪入刑的威慑力不足以解决也无法遏制现实中的欠薪问题。

  法律途径之外,又开始尝试新的方向。2012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出台,明确在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专项资金。可是,由于建设用工很多都没有合同,这一批农民工是最容易被欠薪的,也最需要被保障,但却很难被保证金制度覆盖,因此,很难真正遏制欠薪的发生。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然而,在转包和欠薪同样普遍的建设工程领域,实名制还是很容易被规避。处于绝对弱势的农民工,可替代性很强,而工程总包只要找几个身份证登记一下,在这道程序过后仍然可以一如既往地欠薪,毕竟,欠薪违法成本很低,最高罚款不过2万元,这和违法得益相比简直不值一提。这样一来,农民工还是无法享受到实名制的好处。

  在解决农民工被欠薪的问题上,政府应该承担更多责任,无论是提供更有效的救助渠道,还是从根本上作出制度保障。

  一方面,政府在事后追薪上应该提升措施的有效性,并为农民工提供更多救济渠道。本次的《办法》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列入考核,并给出了具体的方案和考核标准,经过省级自查、实地核查和综合评议后,分为A、B、C三个等级,C级的省级政府,负责人要被约谈且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这对于压实政府责任,有着促进作用,有利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属于提升事后追讨有效性的一种手段。而为提供更多救济渠道,包括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简便的法律和行政支持等,这一点不妨效仿欧美国家的“工资优先支付”原则,简化超越农民工处理能力的程序,只要存在拖欠,无论什么原因,都要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为农民工提供处理欠薪问题的人力支持。

  当然,除却这些技术性举措,更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去欠薪的根源,这样才能在事前尽可能地防止欠薪的发生。譬如,加强用工规范和劳动者权益保障,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转包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得到彻底的改革,才能解决制度性的常态化欠薪。而这些,都是必须由政府部门来推出政策并完成的,没有任何私人部门可以代劳。

  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政府担起更多责任,对事后追讨和事前预防双管齐下,改变导致欠薪的体制性问题,从而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每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尊严。


标签: 农民工;农民工工资;保障;追讨;国务院办公厅;劳动报酬;实名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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