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莫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朱忠保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8年07月07日 08:51:19
既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后再流泪,又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
7月4日上午,朱振彪从河北唐山市曹妃甸区综治办领到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2017年1月9日,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致后者被火车撞击身亡,随后遭其家属索赔60余万元。2018年2月12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永焕的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死者亲属曾提起上诉又申请撤回,唐山中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见7月4日《法制晚报》)
法院认为,张永焕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振彪作为目击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督促其投案,在发现其有危险后,高声叫他回来,同时向火车挥衣报警,其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同时,根据我国法律,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奖励。
交通肇事逃逸,是既违法又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虽然逃逸者被火车撞死令人痛惜,但朱振彪的行为被认定是见义勇为,与郑州“劝阻吸烟致死案”一样,昭示了这样一条规则:见义勇为者对损害无因果关系不需要担责,不必总是担心“被分担责任”。
社会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碰到违法犯罪行为,有人选择明哲保身,有人则仗义执言,勇于制止不法行为。见义勇为既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又是应该弘扬的社会正能量,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看,见义勇为都应受到鼓励和保护,并免除没有重大过错者的法律责任。对此,《民法总则》规定,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是一种社会风向标,对公民社会行为起到很大的引领作用。一次公正的判决往往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因此,我们更应该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见义勇为者,从而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人们敢于见义勇为,让更多人有底气站出来向违法行为说“不”。既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后再流泪,又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从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法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报告中提到多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依法审理“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并强调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维护英雄形象,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如今,朱振彪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对公众来说无疑是一颗“定心丸”,更强化了用法律为见义勇为开路、消除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的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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