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丨色情广告暗中流布,微信“漂流瓶”还能这么“漂”下去吗?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于立生 责任编辑
钱振霄
2018年12月01日 09:41:46
如果技术层面做不到干预,鉴于微信“漂流瓶”的功能异化,缺陷明显,成为不法分子从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活动的助推器,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那么这一产品还应不应该存在,就值得重新审视。
近日有人反映:通过微信“漂流瓶”功能,捡到的“漂流瓶”中,暗藏一些色情信息。媒体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漂流瓶”功能,传播色情内容,非法收取费用,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根据记者测试,连续4天一共捡到25个瓶子,其中7个含色情信息,如“扫码加看片群”的图片等。(11月27日《中国青年报》)
若说相关平台对违法内容全然不尽审查义务,那也不是。就在上月,微信还公告称:对发布色情、低俗等违规内容“零容忍”,近半年已封禁及处理发送色情暴力类内容的账号25841个,删文43511篇;主要通过技术手段过滤、受理举报人工处理等。但微信附属的“漂流瓶”中的色情等违法信息的流布,却俨似成了监管的盲点。
“漂流瓶”又是做什么用的?根据其应用场景,发一段语音或文字,许愿也好,吐槽也罢,装瓶子里,把瓶子往茫茫大海一扔,就随风漂去;有人捡到,不打开仍扔回海里;也有人捡到,打开、回复……可见“漂流瓶”所承载的是娱乐及情感交流功能。而捡到瓶子的,都是陌生人,即社会上不特定人群。
但何以“漂流瓶”就异化成了色情等违法广告的绝佳发布渠道了呢?甚而至于,还有中介公司定期在一些网站发布小启,招聘兼职“广告宣传员”——其工作就是晚上用手机在微信“漂流瓶”上扔瓶子;应聘者多为在校大学生。
不妨做个简单比较。如果是到qq群、微信群里发布此类违法广告,有些群进群是需群主邀请、审核的,能不能进群首先就是个问题。一旦进群,若公开发布,很快就会给群主踢出。若点对点私下对群友发送,构成骚扰,同样会给人举报,最终还是给踢出。而利用微信“漂流瓶”发送,一股脑儿把瓶子丢出去,姜太公钓鱼,静待愿者上钩也就是了。根据规则,一天最多可扔20个瓶子;若持有多个微信账号,所扔瓶子数可成倍增长。换言之,简单省事高效多了。
其二,“漂流瓶”头像和微信头像可两相分离,互不相同。戴着“面具”扔瓶子,增强了隐蔽性,不易为身边熟人知道。这也大大降低了违法广告发送者的现实道德压力。
其三,更关键的是,即便因此被举报,最坏结果也只是被禁用“漂流瓶”功能;但不会被封禁微信账号。成本低、风险小而利息厚,自也导致了违法广告发送者的有恃无恐。
也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三点“比较优势”,微信“漂流瓶”异化成了不法分子的绝佳揽客通道。他们将上钩者导流到特定微信群里,以接收打赏、付费收看等方式售卖色情视频。当然,这些群“生命力”并不强,往往一两天就因举报给封群;但“群秘”经常发布二维码提醒大家“转移阵地”。于是乎,色情信息的售卖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屡禁不绝。“漂流瓶”的功能异化,俨似给色情等违法信息的流布、售卖,打开了一道暗门。在这条灰色产业链上,利用“漂流瓶”发送广告揽客导流,构成了其重要的一环。
即此而言,相关平台须正视这一问题,尤其是要解决“漂流瓶”头像和微信头像可分离、只可禁用“漂流瓶”功能而不连带封禁相关微信账号之类的bug(漏洞)。如果技术层面做不到,鉴于微信“漂流瓶”的功能异化,缺陷明显,成为不法分子从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活动的助推器,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那么这一产品还应不应该存在,就值得重新审视。
众所周知,关于网络平台对侵权及违法内容的审查义务,除了讲究“避风港原则”,还讲究一条“红旗原则”。亦即,只要侵权及违法行为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大行其道的,就像红旗一样在高高飘扬,相关平台就不得滥用“避风港原则”,以技术中立、平台中立之类借口来做“睁眼瞎”回避不理。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微信”“淫秽色情视频”为关键词检索,可查到近3年有67条结果;以“漂流瓶”“淫秽”为关键词检索,则有9条结果。我国《刑法》第364条本规定有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即此而言,相关平台亟需提升技术手段和管理能力,加强对“漂流瓶”内容的审查监控;这也是对那些涉世不深、为利益所驱使受雇充当“广告宣传员”的年轻大学生们的挽救。因为,在当前局面下,他们不被逮住,是侥幸;一旦被逮住,可是有身陷囹圄、前程尽毁之忧的,绝非可以儿戏视之。
(原标题《色情广告暗中流布,微信“漂流瓶”还能这么“漂”下去吗?》,原作者于立生。编辑 钱振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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