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是“高空坠物案”的句号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殷国安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12月15日 10:12:36
2岁女孩在重庆某小区内玩耍,不料祸从天降,被一个酸奶瓶砸到头上,医疗费花费8万余元。如果破不了案,法院是难以判决的。
2岁女孩在重庆某小区内玩耍,不料祸从天降,被一个酸奶瓶砸到头上,医疗费花费8万余元。找不到肇事者,家长将159户“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取证审理,13日,该案正式宣判。法庭认为,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体范围由原来的159户扩展到448户。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当日到庭的10几户被告均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还是能够接受的。
法院已经判决,此案似乎要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了?未必。因为法院的判决还面临一个执行到位的问题,如果执行遇阻,判决也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而此案的执行必然是相当困难的。当日共有10几户被告到庭听取了宣判,记者随机向他们询问对宣判结果的看法,他们普遍表示,毕竟分摊下来,数额不算太大,对这一判决结果还是能够接受。也就是说,愿意赔偿的业主并不是认为法院判决有理,而是觉得数额不大,所以就息事宁人了。另外的430多户,他们连法庭都没有来,会不会都自觉落实法院的判决,其实是很难说的。
从法理上说,如果法院判决我赔偿,我也是不会赔的。请法院或者原告用事实证明我侵权,证明那个奶瓶就是从我家屋顶掉下来的。如果法院不能证明这一点,凭什么判决我赔偿?你不能因为我家住在这栋楼上,就负有连带责任,这样的株连政策,岂不是比元朝还厉害?这里,我们坚持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由高空抛物的受害人举证证明真正的加害人,并且要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则致害人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并不是逻辑推理,而是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而且也发生在重庆,这一例证就是发生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2000年5月11日,一个从楼上扔下来的烟灰缸,把郝跃头部砸伤;而法院在一片争议声中判决楼上的22家住户各赔偿郝跃8100余元,共17万多元。然而,14年过去了,伤者郝跃仅获得其中2名被告的全额赔偿和1名被告的少额赔偿,总计不到2万元的执行款,连打官司的成本也没拿回来。直到14年后的2014年5月6日,重庆烟灰缸砸人案受害者郝跃,再次来到重庆渝中区法院,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此后我们也没有听到回音,那19户责任人又给了多少钱。
当然,我们并不责怪法院,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这一法律规定,法学界一直有不同意见,因为它违反了多项法律原则,业主居住在2-33层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过错。如果这样的法律精神可以推广,今后城市里发生的一切偷窃、伤害等财产和人身伤害案件,当无法侦破时,都可以判决居住在整个城市的居民负连带责任,由全体居民共同赔偿,岂不是荒唐之至。应该说,把法学界、理论家争论不休的问题写进法律,必然产生难以解决的矛盾,这是一个教训。
那么,如果无法确定高空坠物的实际责任人,被害人难道就冤沉海底,无法得到公平正义?这是可能的。假如你遭遇车祸受伤,当然也必须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赔偿,如果没有找到肇事车辆,就无法获得赔偿,这样的情况是会发生的,那当务之急就是破案。如果破不了案,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政府完善救济制度,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住户捐款救助,但不是赔偿。执法机构不能因为破不了案,就通过录像,查出所有过往车辆,由他们平摊赔偿,这岂不是很可笑?
所以,对于奶瓶伤人案,首先需要的是破案,例如根据奶瓶留下的指纹之类的线索查找真正的责任人。如果破不了案,法院是难以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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