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G20备料精彩的杭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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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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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言:网络问政织就造福人民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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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知丨为什么坚信人工智能不可能取代人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郝铁川    责任编辑 钱振霄
2018年01月23日 15: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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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之下无新事”,法律适用的核心部分不会因为人工智能的出现而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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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世纪90年代,法学界曾经热烈讨论过克隆人对法治的挑战问题。当时,我担任上海《法学》杂志主编,杂志上特意开辟了克隆人与法治的专栏。当时不少人以为,克隆人将会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婚姻伦理关系、刑事犯罪侦查等各个方面,对我们的法治产生一种颠覆性影响。
  过了若干年后来看,之前那么热情地讨论,结果也没什么,克隆人甚至都不存在了。一位留学日本、搞了多年克隆人试验的科学家告诉我,多利羊本身就是伪造的。总结这次“追逐时髦话题”的教训,觉得还是要坚守法律的保守、求稳性特点。
  虽然法律在某个局部可以超前立法,但从整个人类的法律总量来讲,法律是相对滞后的。这是因为法律必须调整稳定的、清晰的事物,对不稳定、不清晰的事物是不能调整的。所以,全世界没有恋爱法,却有婚姻法。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特点。对新出现的,特别是其他专业领域制造的,我们不要急于自作多情地去拥抱,要承认我们的知识是有限的。
  现在,似曾相识燕归来,克隆人走了,人工智能来了。法律界对人工智能表现出非常热情的态度。一是可能这个问题大家可以随便扯,怎么说都无大碍;二是这个问题又跟现实没有直接关系,不会动了谁的奶酪。很多看法都是对未来的一种想象,所以越炒越热。基于过去讨论克隆人的经验,所以我坚信人工智能不可能取代人,也不可能取代人在法律主体方面的根本地位。“日光之下无新事”,法律适用的核心部分不会因为人工智能的出现而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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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人工智能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人控制之下能力的延伸物,本身没有内源性行为能力,也没有内源性权力能力。人可以搞人工智能,但也可以随时消灭人工智能。消灭人工智能很简单,切断动力能源或者把它的电池弄出来就行。
  第二,人工智能没有法治所需要的辩证思维能力。我反复问一位院士,他说人工智能最大的优点就是在逻辑程序方面比人强。但是,人生产的工具大多都能超过人的逻辑能力,这种逻辑是形式逻辑。就像飞机,比人飞得高;就像汽车,比人跑得快。但人工智能主要缺少一个辩证的思维能力,因此它对法律立改废的判断无能为力。法律什么时候立、什么时候修改、什么时候废除是一个辩证判断,人工智能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另外,人工智能也没有办法解决社会变革时期合理的越轨问题、良性违法的问题。
  第三,人工智能没有运用法律原则和模糊性法律规范的能力。在民法方面,有法律的依法律,没有法律的依学说、依公序良俗,甚至允许依照法律原则。但人工智能没有能力运用法律原则和模糊性法律规范,在解决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方面总归是一筹莫展的。因为人工智能的思维是精确性的、明确性的,可法律当中有大量的模糊性条款和法律原则,这是需要有一定生活经验、职业操守才能运用的。
  第四,人工智能没有判断证据真假的能力。法律实际上是规则加证据。没有证据,纸上的法律就不可能变成现实当中的法律。但是,证据有真有假,有片面全面之分。此时,就需要执法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情理来进行自由心证。
  第五,现代社会,多数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而得到解决,多数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辩诉交易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调解、交易并不完全依照法律,有时候会依照道德、利益等各种因素讨价还价,显得灵活多变。而人工智能显然不具备讨价还价、调解和交易能力。
  为什么有学者夸大人工智能的作用,我觉得这是因为看问题的立场和观点不一样。我们允许在学术研究中百花齐放,但讨论类似问题还是需要寻找最大共识,要坚守唯物史观两个基本的观点:
  第一,什么是人?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人的工具、人的器官延伸,因而没法在法律关系中真正成为一个主体。
  第二,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由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三要素构成。在这三个要素中,劳动者处于支配地位,而人工智能属于劳动工具,为人所造、为人所用。
  总而言之,我们要学习自然科学史、人类发展史,要持一种比较审慎的乐观主义态度。
  (作者为上海文史馆馆长、教授)

标签: 人工智能;克隆人;法律;法律原则;法治;模糊性;证据;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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