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保障公交安全 法律要硬气起来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逯海涛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8年11月12日 20:54:16
针对拉扯、殴打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法律层面要先精确起来,再硬气起来,及时专门设立“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
针对最近频发的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设立“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对相关乘客处以“实刑”。
在“10·28”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之前,各地也不时发生过拉扯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的事件。也许是因为没有发生特别严重的后果,虽然这些案件中的肇事者基本上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责,但一般都适用了缓刑,并没有处以“实刑”。
正是由于的处罚过“虚”、偏“软”、违法成本太低,拉扯、殴打公交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才会层出不穷,直至酿成了大祸。毫无疑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这些行为都严重危及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及了公共财产安全、危及了道路上其他行人车辆的安全,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但目前除了打击力度不够之外,尴尬的是对于此种违法行为并没有专门的罪名适用。所以各地司法机关针对此类案件,要么套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么套用寻衅滋事罪。而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各国的刑法一般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罪刑法定,简单点说就是定罪量刑也必须“师出有名”。如果硬套其他罪名,有可能造成量刑畸轻畸重,甚至起不到警示后人、预防犯罪的效果。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其实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把乘客和公交司机的争执,上升到放火、决水、爆炸这种危险程度,是否适当?”不少一线法官也有些吃不准。因此,针对逐渐高发的拉扯、殴打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法律层面要先精确起来,再硬气起来,及时专门设立“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 严格设定缓刑适用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设立一个新罪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判决、震慑此类犯罪。此外,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民众法律意识。除了在公交车上安装安全门、配置安全员、完善应急预案,也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职业保障,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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