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治理为官不为的对策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孙涛 责任编辑
程永高
2016年07月24日 08:52:57
通过制度建设对为官不为行为进行预防治理,体现了发达国家法治化治理行政不作为问题的理念,为从源头治理为官不为问题建立了长效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文官制度,但为官不为等懒政问题仍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挑战。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治理为官不为不但要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绩效管理,而且要从行政文化、制度建设、技术创新、监督制约等多个方面入手建立现代治理体系。
更新施政理念预防为官不为
行政道德建设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完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体系的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在治理为官不为过程中非常重视文化、道德、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通过更新行政文化,推进高效政府建设,促使公职人员树立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行政理念,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引导和制约,形成预防为官不为的“软约束”。公务员行政道德建设隐含在政府效率提升及公共行政制度建设之中,英国著名行政学家伊顿在《英国公务员考试》一书中就提出:公务员不仅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且应当作为国家道德风尚和政治公正的检验和标志。治理为官不为还体现在现代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之中。美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席卷全球的治道变革运动中,倡导建立“顾客至上”的价值理念,通过调研了解公众对于政府的需求,要求政府像企业那样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听取公众对于政府的不满,“让顾客满意”的理念在美国的历次政府改革中逐渐确立起来。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确立了“以民为本,心系群众,关怀草根”的“亲民”理念,以“亲民”理念服务于全国人民,成为亚洲国家乃至全世界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典范。
创新管理工具防范为官不为
为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绩效,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运用现代技术工具实现政府办公自动化、服务信息化和管理扁平化,加强对为官不为问题的监控和干预力度,筑牢预防为官不为的技术防线。另一方面在现代政府管理中汲取企业管理的绩效评价和科学管理方法,大力推行绩效管理技术创新。美国政府早在1993年就成立了“国家绩效评审委员会”,该机构研究表明美国政府绩效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职员的懒惰无能。美国人事管理署在2005年的抽样调查中显示,超过4%的公职人员处于低效状态,表现为执行力弱、低产出率、积压工作、差错不断及屡遭投诉等。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部分城市将原先用于商业机构的平衡计分卡绩效管理制度进行了优化,将其引入到政府绩效管理当中。经过修正的平衡计分卡制度分为顾客服务、管理资源、业务运转和员工发展等四个方面,对公共服务绩效测量指标进行了细化处理。通过运用这一管理工具,政府把组织战略和公民需求分解成为具体的、分阶段的、可操作的运作目标,把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和组织战略目标紧密结合起来,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形成了制约,可以有效预防为官不为行为的出现。
强化内外监督减少为官不为
强化监督是预防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重要手段。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强化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内外部监督,有效减少了为官不为问题。从内部监督机制建设来看,美国在政府机构内部建立了包括政府道德办公室、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检察长办公室等自我监督控制的专业机构,对官员的日常工作及道德标准进行监督,对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此外,韩国的“国民请求监查制度”、新加坡的廉政监查制度等,都从政府内部建立起监督官员和减少为官不为问题的“防火墙”。从外部监督机制建设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系统全面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体系,舆论监督在许多国家已成为揭露懒政问题的主要方式。加强公众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也是一些国家减少为官不为问题的有效途径,很多国家形成了全民监督的氛围,比如在瑞典官员懒政和腐败问题已成为全民关注的事情,公民有权对任何为官不为行为进行批评揭露和曝光,使各级官员处于严密的监督之下而必须严格自律。
通过问责机构制约为官不为
早在1921年美国国会就建立了专门负责问责的机构——总审计署,总审计署于2004年更名为政府问责办公室,目前其监督范围几乎覆盖了联邦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政府问责办公室通过公民满意度调查、政策绩效评估和政府项目审查等方式,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通过监督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进而达到预期政策效果。瑞典在议会中设有监察专员公署,公署专员经过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且可连选连任。公署当中有50多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监督为官不为等行为。韩国实行了国会监察制度,国会下设16个常设委员会,除议长外的所有议员都隶属某一常设委员会,负责对政府部门实施对口监督。同时,韩国国会还下设长期及临时两类特设委员会,负责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
加强制度建设惩治为官不为
发达国家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织就了严密的“防护网”,以“法治、理性、责任、效率”为核心的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为其治理为官不为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美国有《公务员法》《彭德尔顿法》《职位分类法》《文官制度改革法》及《政府绩效与效果法》,法国制定了《公务员总法》《国家公务员地位法》及《地方公务员地位法》,英国有《文官守则》和《富尔顿法》,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这些法律对为官不为问题有明确的惩戒制度或纪律处分规定,官员或公职人员如果不能履行职责义务或出现失职违法行为,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制度建设对为官不为行为进行预防治理,体现了发达国家法治化治理行政不作为问题的理念,为从源头治理为官不为问题建立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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