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评丨根治城市犬患离不开业主发力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谢军 责任编辑
吕苏娟
2018年10月28日 20:19:12
身处人口密集与公共空间有限的城市,任何市民都要依法依规养犬,让宠物犬也能在茫茫人海中有个真正的家,做人类最忠诚的朋友。
夜半扰民、恶犬伤人、遛狗不拴绳……近年来,伴随着饲养宠物成为城市生活方式,不文明养犬行为给邻里带来不少困扰,也给城市管理带来诸多问题。不过,近日杭州市西湖区携手绿城物业探索的共管模式为破解不文明饲养宠物难题提供了一种可能方案。
物业共管模式要求各小区构建居民养犬物业登记备案,对小区养犬情况进行摸底,精确到户、人、犬;然后由各小区物业进行办证引导,并实时指导犬主规范养犬行为。针对业主投诉,物业共同参与相应处置,从而利用小区生活圈的舆论力量,有效化解邻里纠纷,维护和谐邻里关系。相较于以往城市管理部门单兵作战,小区物管人员及一线保安提前介入、源头防控,密切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主动管理,形成了犬类管理合理,有效解决了犬类管理过程中问题发现迟、执法难度大、长效落实差等老大难问题,降低了行政成本投入与社会治理目标实现。
一直以来,如何治理城市流浪犬是城市治理的“牛皮癣”。伴随着不文明养犬行为频发,甚至有人要求毒杀流浪犬,而这也引起了宠物保护者不满。笔者认为,城市不文明养犬问题根源在于犬主的责任意识不明,而根治这种城市病要从养主切入。从西湖出台的城管与物管共治模式来看,城管对于物业的犬类管理指导与支持,的确有助于解决制度落实过程中的具体困难与问题,理顺关系,更好地提升工作效能。但要强调的是,真正形成根治城市不文明养犬问题,还要在转变城市治理模式上练内功。
从法律角度来看,《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作了专门规定,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害系被害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违法养犬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等。虽说立法层面为规制不文明养犬行为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但法律落实环节的疏漏却让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实际上,我国对城市养犬行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便是作为监管机关的公安机关,对犬主发证也要经街道、居委会同意,而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负有维修、养护及管理的则是小区物业,但小区物管对业主养犬并无相应管理权力,最多只有警示、劝告及协助相关部门处置的权利,并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被害人在向业物业、公安及街道等部门诉求维权而获得的救济微乎其微,即便向法院起诉,高难度的举证义务也令其望而却步。
可见,改变公安、城管、街道及物业等部门九龙治水格局是根治城市不文明行为的重要举措,而创新城市养犬管理机制也是必然方向。对于违章养犬的行为,如违章饲养烈性犬、不拴犬绳等行为,上述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采取相应举措。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业主对于烈性犬要承担当然侵权责任。其实,在杭州“网红”遛狗纠纷中,斗牛犬是属于极具攻击性烈性犬,饲养主业无法办理相应饲养证件,也不能不拴犬绳带到公共场所。所以被害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饲养业主请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金,而对于涉及行政、刑事部分,相关部门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等规定,高举制裁之斧,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养犬行为。
尽管根治城市不文明养犬行为离不开监管部门协同治理,但业主自我约束更为重要。对于养犬行为,业主要自觉担负起宠物犬的健康责任,也要承担起宠物犬的侵害责任。其实,身处人口密集与公共空间有限的城市,任何市民都要依法依规养犬,让宠物犬也能在茫茫人海中有个真正的家,做人类最忠诚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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