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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上网,六个字的画外音听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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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潮号|把弑母男孩推回学校 谁这么“心大”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评论员 刘雪松    责任编辑 逯海涛
2018年12月12日 16: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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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心大”,而是没有尽心。这个谁都不能担保不会做出下一个伤害动作的男孩,显然已经不是普通的教育课堂能够担得起教育与监管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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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不满母亲教管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后,因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而今男孩亲属想把吴某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遭到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原因是“怕他又犯事”。

  连亲生母亲都敢杀的少年吴某,短短几天过后交到社会,用网友的话说,“心是够大的”。这男孩会不会对他人做出侵犯行为,谁都不敢打包票。因此家长们表示反对,既是权利的表达,也是对校园安全负责任的表现。谁都不要指手画脚做“圣母”。不信你把自己的孩子送进这个班里来试试?

  但尴尬的是,让这个弑母的孩子继续回校“接受教育”,也是男孩家属和男孩同样具有的“合法”权利。这种合法性冲突,既有法律设计上的缺陷,更有执法上的不当作为与漏洞。

  按照刑法第十六条,12岁弑母男孩,不满16周年,属于不予刑事处罚的特殊对象。但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由政府收容教养,也是刑法规定的重要选项。执法部门面对这个母亲被弑的破碎家庭,将男孩交由亲属接回,无疑是选了对于自己来说最省事、却对这个家庭成员之外的社会容易造成危险与伤害的一条路径,这是对法律设计的错误解读,也是对社会、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一个心理极其扭曲、做出震惊社会弑母之举的少年,从年龄上来看,犯的是事,但是从本质上来看,犯的是罪。中国的法律设计上,规定不满16周岁的孩子犯罪免于刑责,这是对于未成年的保护,也是国际法则的惯例。但这个保护,既是对个体的,也是对社会群体的。因此对于这样一个孩子的“保护”,不是完全建立在不够年龄的“赦免”上,而是基于另一种方式的保护,包括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特殊保护方式。

  按照旧时的说法,被这孩子亲手杀害的母亲,还属于“尸骨未寒”。这孩子自己也没从亲手闯下的大祸中缓过神来,还浑然不知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怎样的后果,更不用说有痛彻心扉的悔悟。这时候将他交给社会、送回普通的教学课堂,明显有些“放虎归山”的冒险意味。

  从这个孩子很快落到亲属手上的情况来看,当地政府部门与执法部门,有效干预、恰当保护孩子的意识并未跟上,也无措施跟进。这不是“心大”,而是没有尽心。这个谁都不能担保不会做出下一个伤害动作的男孩,显然已经不是普通的教育课堂能够担得起教育与监管责任的。如果当地学校不敢拒绝,那么家长和孩子们,则完全可以大胆说不。

  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笼统的“犯罪”二字所能完整表达的。小偷小摸是犯罪,杀母杀老师也是犯罪。既然刑法中明确了“政府收容教养”也是处置选项之一,那么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入刑年龄暂时不可能降低、而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例并未减少的现实之下,如何细分处罚与教养的界限、如何细化矫正教养的责任边界,这些都已经是摆在立法机构、政府与执法部门、家庭学校社会面前的沉重命题。

  管教是个大而无当的概念。大有大的好处。全社会都有责任,包括家庭、学校,甚至包括未成年人犯罪个体身边的所有人群都来承担责任,这是有利和有力的一面。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犯罪类型、所有行为后果,都能够通过普通意义上的管教,达到帮助人、矫正人、改造人、保护人的效果。这也是“政府收容教养”这一法律概念的存在意义。

  中国的法律设计中,虽然终结了“劳教所”之类的概念,但由政府部门与执法机构承担的“收容教养”概念依然存在,依然是承担特殊未成年人犯罪群体教育管理的法定手段。因此,政府部门与执法机关,应该对于每个案情充分考量,既考量管教效果,又考量社会责任与后果。只有把特殊人群的主体管教责任分清楚,把该挑的担子挑起来,才可能用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对特殊的犯罪群体做专业有效的管教工作,也才能达到矫正人、改造人、教育人的效果。而不是简单地对照入刑年龄,释放了之。如此推给社会、推给学校,后患无穷。

标签: 男孩;吴某;母亲;教养;家长;孩子;管教;未成年人犯罪;亲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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